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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元宇宙风口的版权革命

元宇宙是近年来当之无愧的科技热点。在不断出台的政策支持下,互联网科技巨头纷纷“抢滩”布局元宇宙,使元宇宙不再只是科幻小说中的一个设想,而是一个或许在不远的未来就能够实现的目标。但与此同时,随着元宇宙产业的发展,其版权保护问题也迎来了诸多变革与挑战。

元宇宙是近年来当之无愧的科技热点。在不断出台的政策支持下,互联网科技巨头纷纷“抢滩”布局元宇宙,使元宇宙不再只是科幻小说中的一个设想,而是一个或许在不远的未来就能够实现的目标。但与此同时,随着元宇宙产业的发展,其版权保护问题也迎来了诸多变革与挑战。

新赛道 新挑战

业界曾对元宇宙的版权保护环境寄予厚望,认为“抄袭这件事有望在元宇宙世界消失”,以NFT(非同质化通证)为例,在元宇宙世界,每副NFT作品都有唯一的数据地址,即使你跟别人拥有长得一样的NFT画,你们的数据地址是不一样的,无法被人冒用,但这难以规避作品本身的侵权。

在去年6月,国内首起NFT数字艺术品侵权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这被称为“元宇宙侵权第一案”。这使得元宇宙产业发展中的版权保护问题再度引发行业关注。

站在新风口,不论技术如何变化,都很难挡住有人想要“走捷径”。但元宇宙要想从构想到落地,仍需要提供用户自我创作的充分自由度,且因其具备社交属性,还需要提供用户对其创设内容变现的环境和机会,需要实现去中心化管理,这也给元宇宙的发展在作品创作、管理、利用和保护等方面带来了全新的挑战。

数字人的版权问题

► 数字人的侵权规制

当元宇宙中的数字人创造使用了他人肖像以外的其他标表性元素以及某些原创性动作时,其同样可能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版权或者商标权等的侵害。

Epic游戏公司就曾两次陷入此类侵权纠纷。其开发的可以免费下载和参与的著名视频游戏《堡垒之夜》,通过游戏内的电子商店向玩家销售虚拟内容而盈利。玩家可购买的虚拟内容包括使数字人能够表演舞蹈或动作的定制外形。但这些“外形”是Epic未经同意直接从流行的视频、电影和电视节目中复制、编码舞蹈和动作而创建的。其中一个“Phone It In”外形,与著名男中音萨克斯管演奏家佩莱格里诺的独创招牌动作相同。为此,佩莱格里诺主张Epic侵犯了其公开权、商标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宾夕法尼亚州地区法院驳回了佩莱格里诺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包括:第一,《堡垒之夜》中的数字人既未分享佩莱格里诺的身份,也没有做佩莱格里诺在现实世界的事,所以其不侵犯后者的公开权;第二,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来源混淆不能被扩张解释为商品所包含创意或思想来源的混淆;第三,没有任何判例法支持佩莱格里诺与Epic游戏公司构成“竞争者”。但是,法院认为,佩莱格里诺关于“Phone It In”外形可能造成其为《堡垒之夜》“背书”、与后者存在特定联系的间接混淆理由有机会成立,可以基于此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 数字人的版权归属确定

元宇宙平台一般会在其“服务协议”中对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做出约定,但是元宇宙中用户身份型数字人创造的多重交互性决定了“服务协议”似乎不足以全面清楚地解决数字人版权归属的问题。

Roblox的“服务协议”提出:“界面、图形、商标、设计、信息、艺术作品、数据、代码、产品、软件以及服务的任何其他元素,包括其中的任何权利和衍生品,是Roblox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而Meta的“服务协议”则规定,用户在Facebook和Meta旗下任何公司产品中所创建和分享内容的知识产权都归用户所有。

这两份“服务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与许可条款在游戏类和社交类元宇宙中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都采取了平台自有内容与用户生成内容的二分模式。但是,它们都没有明确厘清其中的核心概念,那就是如何才算是独立的用户生成内容,也没有对平台创作与用户创作深度交织、紧密相连情形下的内容权利归属做出具体约定。

如Roblox这样的游戏元宇宙平台,为用户提供了很多基础性创作素材、元素和工具,很多用户即是通过使用特定的创作工具,组合、修改和编辑这些素材和元素,从而创造了自己的数字人角色。按照Roblox的“服务协议”,这样的数字人,版权似乎仍然属于平台,而不归用户所有。

如此“一刀切”的做法,显然不能保证用户与元宇宙平台之间权利义务的公平性,毕竟即便是免费的元宇宙,用户所为之付出的时间、努力和购买虚拟商品的花费也有助于促进该元宇宙的发展,应当从中获得除了游戏体验以外的其他回报。具体到初始数字人版权归属的问题上,平台有必要根据不同的创作情形与用户做出差异化约定。

虚拟物的确权问题

现在元宇宙中有了越来越多的虚拟物,比如虚拟黑马是可以使用的,虚拟服装不仅是可以欣赏且穿着的。但这里提出了一个新的财产概念,是现实社会中的两类财产都无法涵盖的。这种新兴财产怎么保护,核心是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确权,即它的财产权归谁。

二是交易,即怎么样保证这种虚拟物的交易。

目前没有相关的立法,在产业中人们采用的是NFT保护方式。NFT与数字艺术品及其每一份复制件的真实对应性、交易可追溯性、不可篡改性使未经许可的复制对作品市场价值的影响大大降低,在客观上起到了对元宇宙中作品版权一定程度的自我保护作用。

但是,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例如,元宇宙为一些周边衍生产品的NFT化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包括传统电影及其片段、被剪辑删除的画面等。2021年,电影《花样年华》、《有罪》的删除部分都被制作为NFT藏品进行了拍卖。但在2021年11月,昆汀·塔伦蒂诺将自己编导的电影《低俗小说》的未使用镜头、手写剧本及导演音轨评论铸成7个NFT藏品进行拍卖时,立即招致了电影版权方米拉麦克斯影业的侵权之诉。由此可见,NFT的版权保护界限仍有待商讨细究。

其次,一些用户创建或利用自动化NFT铸造机器人,可以爬取元宇宙和整个互联网中的数据查找要铸造的作品,而不会通知该作品的作者。铸造完成后,机器人会将待售的NFT列为个人作品或收藏品,并附有自动生成的标题和描述。虽然也有数字艺术的在线社区研发了智能监测和阻止未经同意自动铸造NFT并及时通知作者的技术工具,但仍无法改变元宇宙,尤其是采用开放性市场运营模式的元宇宙中NFT盗铸泛滥的状况。

在这种情况下,元宇宙平台需要尽到较高的重视义务,甚至是一定的审查义务。正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我国NFT侵权第一案判决中所指出的:“平台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当建立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权做初步审查,如审查申请NFT铸造的用户是否提供涉及著作权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初步证据证明其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同时,平台理应构建相应的侵权预防机制,形成有效的筛查、甄别体系,从源头上防止侵权发生,必要时可要求铸造用户提供担保机制,最大限度地防止NFT数字作品存在瑕疵。

我们需要认识到,NFT的最终的价值归宿不应是NFT的炒作或者交易,其真正价值归宿仍是对虚拟物使用价值的保护。

新挑战 新应对

传统的版权法是版权法定主义,是通过版权内容的扩张,以及权利和权利的限制形成的法律格局,在传统的版权法中,权利人更关注的是我们有多少项权利。但在元宇宙中,重点关注内容是能不能通过算法把艺术品在空间中进行完美的控制,以及黑客能不能破解这种控制。因此,随着算法控制技术的应用,在元宇宙当中,版权保护的内容变革有三个要点:

一是从权利法定主义到控制。即通过算法进行控制,以及控制与反控制之间如何进行平衡。达到无论有多少项权利,如果没有付费或经过许可,算法就能使其无法使用的效果。

二是从公力救济到算法救济。现实中的诉讼会找一个中心机构来裁判,但在元宇宙中,由于其底层逻辑是去中心化的,因此可以通过智能合约与算法控制来完成算法救济。算法救济可以实现没有经过许可就没有办法侵权的目的,因为智能合约最大的好处就是其代码是自动执行的,谁也不能擅自改变协议内容。

三是新的利益平衡论的产生。在元宇宙时代,新的利益平衡格局是从算法控制和算法反垄断来形成新的利益平衡的格局,算法控制决定了权利人基于算法可以对作品享有绝对权利。但是一旦达到垄断的程度、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程度,反垄断算法就应当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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