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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文物类数字藏品发行中的授权问题

国内NFT数字藏品产业的发展最早就是以博物馆藏品为发力点的,大家耳熟能详的敦煌、故宫博物院等都陆续发布了NFT数字藏品,直至今日,博物馆藏品类的NFT数字藏品仍然是各种类型NFT中非常流行的一支,这跟国外的以创意、设计、社交等IP为着力点的思路有所不同。

笔者个人认为,博物馆数字藏品之所以现阶段受到市场关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1.符合国内对于NFT的监管要求

NFT脱胎于以太坊的同质化代币技术,在我国监管环境下,代币已经被认为具有金融属性而禁止流通,NFT作为非同质化代币虽然本质上跟代币不同,但仍然因为这种渊源关系而受到受到主管机关关注,所以对于产业应用而言,最稳妥的选择当然是将其“限定”在收藏属性,弱化交易属性,这一点跟博物馆藏品高度契合,用户对于这种NFT用户上的认知较为明确,加之可以借此传播历史文化,兼具了公益效果,所以主管机关也相对更容易接受,合规风险较低。

2.博物馆的官方背书有利于市场认可

通常,博物馆数字藏品是以博物馆作为发行方,或者至少取得了博物馆的合作、授权,这一点对于纯数字化的新型资产而言是一个非常好的资质背书,不少用户担心,NFT是否只是一个图片,有没有世纪的价值,而且从技术角度,数字化的商品是可以无限复制的,其稀缺性如何保证,这些问题的最好回应就是引入权威机构的背书,由博物馆出面,表明这些藏品的出处,同时承诺发行数量,为藏品价格提供足够的价值支撑。

3.藏品本身已有的价值增信

跟其他类型的NFT藏品相比,博物馆藏品本身就有文物和审美上的价值,而且这种价值是得到公认的,否则也进不了博物馆了,其他类型藏品可能还需要从设计、运营等层面找突破,但博物馆藏品完全可以省去这个环节,所以将其铸造成NFT之后发行的数字藏品,可以说是自带“产品力”,发行方和平台可以节约很多产品宣发和市场验证的成本。

从长远角度看,博物馆藏品类的NFT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的,毕竟这些博物馆里藏品本来就是人类艺术的标杆,能够通过NFT技术走向大众,可谓历史、人文和科技的完美融合。也正是这个原因,博物馆数字藏品的发行日益火爆,并且已经开始出现博物馆通过数字技术搭建虚拟展馆,甚至进入元宇宙,将实体馆藏向虚拟世界迁移。

在这个过程中,也不断暴露出各种新的法律问题,毕竟博物馆馆藏与一般的资产不同,其具有强烈的公共属性和公益属性,是国家特殊监管的领域,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公众都有观赏的权利,如何让这个有“特殊资产”进入民间,并且赋予收藏者以数字形式的所有权,甚至允许其自由交易,这其中有诸多值得深入分析的法律问题。

4.博物馆馆藏NFT藏品的法律属性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先要了解博物馆馆藏文物的法律属性,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同时规定:“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可见,博物馆是文物的保管收藏单位,文物所有权是归属于国家的,这是两个重要的信息,是我们后续分析馆藏文物NFT的基础和前提。那么如果将文物通过数字化(拍照、平面扫描、3D建模等)的方式转化成数字藏品,并且铸造成NFT上链发行,这个过程意味着什么呢?

显然,将馆藏文物数字化之后形成的数字藏品,已经不是文物本身,因此文物数字藏品的流通是不属于《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范围的,这种流通不是文物流通,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

接下来要考虑的是,将馆藏文物转化成数字藏品并且铸造成NFT的过程,是否需要博物馆的授权。首先,博物馆是文物的保管收藏单位,所有权归国家,因此博物馆对文物是没有所有权的,《文物保护法》也只规定了博物馆可以依法对文物进行展览、借用、科研等。而将文物实物数字化的过程并不属于展览、借用和科研,理论上任何一个人进到博物馆里对文物实物拍张照片然后在网络上传播是不需要博物馆同意的(拍照如果可能造成文物损坏的除外)。

这里还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文物本身有版权且尚在有效期,并且权利人将版权授权给了博物馆,这种情况下,将文物数字化然后上链发行就需要博物馆授权了,毕竟这涉及到著作权中的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后两者存在竞合,哪一种权利更合适存在争议)。2019年国家文物局印发《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博物馆委托社会力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相关程序,旨在对于保护文博单位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规范馆藏资源开发利用,其中就规定了这种博物馆享有文物作品相关版权的情况,该《指引》将“馆藏资源著作权”界定为:“博物馆馆藏资源构成作品而依法产生的专有权利,其中包括:属于馆藏资源的作品,该作品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且博物馆通过著作权人授权或者法定许可而获得的著作权;博物馆对馆藏资源以摄影、录像等方式进行再次创作而获得的作品的著作权”。

前面分析的都是将馆藏文物直接镜像式转化成数字藏品,除了这种情况,实践中还存在博物馆以自己的馆藏文物为基础,通过创作生成出不完全等同于原文物形象的新形象,例如将文物进行卡通化设计创作出的“卡通风格文物形象”,这种作品显然是博物馆享有版权的,如果要进一步铸造成NFT发行售卖,则需要拿到博物馆授权。

至此,我们似乎得出了一个比较反直觉但确实有法理可依的结论:除了少数特殊情况外,对博物馆文物进行数字化并铸造NFT发行售卖的行为,是不需要博物馆授权的。

这似乎跟我们看到的实际情况不同,目前大部分的文物类NFT还是从博物馆拿授权之后再发行出去,这又是为什么呢?笔者个人的分析,这种授权并非处于法律原因,而是处于商业和经济原因,任何类型的数字藏品要想获得市场认可,必须要有明确的出处和稀缺性,这一点跟线下艺术品的价值评估逻辑是一致的,理论上虽然笔者也可以到博物馆把文物拍成照片然后到平台上发NFT,但问题是不会有人买,只有博物馆出面,才能给买家足够的消费激励,买家会认为这个数字藏品是“系出名门”,所以与其说是拿到博物馆的授权,不如说是拿到博物馆的身份背书。

举个例子说明上述问题,“圆明园十二兽首”可以说是我国名气最大的文物之一了,笔者注意到以“圆明园十二兽首”为基础打造的数字藏品并不止一个,其中两个影响力比较大,一个是 TRON 创始人孙宇晨以人民币 983.25 万元高价拍下全套“数字十二生肖兽首”系列NFT,该套NFT 藏品由保利厦门旗下品牌 Metapoly XM 推出,据悉,保利拍卖的母公司为央企中国保利集团,此前曾买下三尊兽首送回祖国,此后,保利集团在北京一博物馆展出了四大兽首和其他兽首的复刻版。可见,这套数字藏品的出处保利集团本身就与兽首文物有着渊源关系,这赋予了数字藏品极高的价值。

无独有偶,另一个异常火爆的“兽首”主题NFT拍卖在阿里拍卖平台举办,已经拍卖的8款兽首铜像作品中,羊首的价格最高,落槌价达8141元。狗首价格最低,落槌价为3151元,共计113人出价。每场拍卖参与出价人数均在百人上下,围观者多达数万人。而这个系列的NFT所标注的出处是:“授权联名及监修单位:中国文物交流中心、深圳市插画协会”。

最有意思是,2022年4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遗址管理处发了一个《关于虚拟数字藏品发行的声明》,明确表示:截至目前,圆明园管理处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开发圆明园虚拟数字藏品相关业务,任何平台上以“圆明园虚拟数字藏品”名义进行的销售、宣传、推广产品等行为均与圆明园无关。这也充分印证了文物的数字藏品发行并不是只有馆藏单位“垄断”的一项能力。

所以,我们会发现,博物馆数字藏品不是一个版权授权的问题,而是由一个较为权威的机构出面“生产”出数字化的“文物藏品”并且以自己的名义为这一“数字商品”进行出处和数量的背书,从而调动市场的购买积极性。

值得关注的是,据人民网报道,国家文物局有关司室在北京组织召开数字藏品有关情况座谈会,针对数字藏品发展现状,围绕文博机构的公益属性、数据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正规授权方式利用文物资源进行合理的创新创作,以信息技术激发文物价值阐释传播,文博单位不应直接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限量商品发售;要建立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统筹有力的管理制度,牢牢把握正确的意识形态导向,确保文物信息安全。消费者应选择合理合法、健康有序的收藏方式,维护自身正当权益,远离因盲目炒作产生的风险。

很显然,这对于博物馆参与文物数字藏品的发行有一定的指引性价值,特别是“文物原始数据”、“数据安全”的问题,毕竟精度太高的文物数据可能会导致“仿制”问题,威胁到文物安全。当然,这次座谈总体上还是对文物类数字藏品持鼓励态度,说明这个垂直的领域已经获得了主管机关的肯定,而且博物馆以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或个人在后续的数字藏品生产过程中的角色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只不过“身份”的属性远大于“权利”属性,这一点是本文希望传达的最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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