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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人形象参加歌唱比赛有助于音乐领域的发展吗

虚拟人形象作为一种新的创作媒介,以其自身独有的形象和音乐特征,在音乐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

摘要:虚拟人形象作为一种新的创作媒介,以其自身独有的形象和音乐特征,在音乐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 虚拟人形象是否能够在歌唱比赛中获得认可,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虚拟人作为一个有独特身份的形象,在演唱歌曲时也拥有自身独特的音乐特征,其音乐风格受自身身份、受众群体、技术等因素影响。 在当前“创作人”版权意识逐渐提升的背景下,虚拟人形象是否能够在歌唱比赛中获得认可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社会话题。 因此本文通过对虚拟人身份权益及其法律保护现状进行分析,提出虚拟人形象可用于从事创作活动之立法依据不足、虚拟人形象版权权属不清、虚拟人身份权益受侵犯赔偿标准不明等问题;并对虚拟人身份权益实现途径提出建议。

关键词:虚拟人;歌唱比赛;歌曲;音乐领域;著作权

一、虚拟人身份权益及其法律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已有多部法律对虚拟人形象的版权问题进行了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 [1]此外,我国还对虚拟人身份权益的法律保护做出了规定:如2004年1月1日施行的著作权法中规定,作者是作品的作者和权利的保护者,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达作品内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创造性劳动中,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创作时,对他人已经发表过的作品享有表演权和放映权等。

二、虚拟人形象创作与歌唱比赛之关联

歌唱比赛作为音乐领域中一种重要的竞技活动,其本质上是一种以人为主体的文艺活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三条规定,文化遗产应“以最能表现民族特征为准”,[3]这意味着,文化遗产应当具备“独特的风格、鲜明地风格”和“能够体现人类智慧和才能的多样性”。 而歌曲是一个表达情感的载体,其音乐风格受到演唱歌手、听众等主体的影响。 [3]歌曲创作者在创作时受歌曲内容、受众群体、技术因素等影响。 [4]因此虚拟人形象在创作时与歌唱比赛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

三、虚拟人形象的版权问题

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关于虚拟人形象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美术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两个方面,并且相关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从美术作品来看,对于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主要体现在美术作品创作完成后的保护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时主要以“发表权”为主,除此之外还包括“署名权”“保护出版社专有权利”。 而从计算机软件来看,计算机软件版权法一般仅将计算机软件作为客体进行保护,未对该程序进行单独的界定;对于程序中的某些技术手段如文字、声音、图形等也未获得相应的版权保护。 虽然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我国在计算机软件版权方面立法不完善且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简单,对于著作权权利人来说也是非常不利的。

四、虚拟人形象在歌唱比赛中保护路径探索

虚拟人形象与其他的创作媒介一样,是人类文明发展带来的一种成果,因此对其版权进行保护,不仅有利于促进音乐领域的创新和发展,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虚拟人形象与传统作品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虚拟人形象对音乐作品具有独创性。 虚拟人形象虽然能够创作出属于自己独一无二的歌曲,但是其创作过程并不能完全脱离其他作品;并且虚拟人形像能够具有较强的辨识度和感染力以及较强的情感共鸣;此外,虚拟人形象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 在我国传统著作权理论中,著作权仅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独创性智力成果;而在版权理论中,版权则是一种权利体系,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

五、结语

音乐领域虚拟人形象通过在歌唱比赛中的应用,可以促进音乐领域的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虚拟人形象能够直接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对象。 随着数字技术在音乐领域中应用日益广泛,对数字技术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当前法律体系尚未对音乐、计算机和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进行明确定义,因此可以预见,随着数字技术对其应用范围的不断拓展,音乐领域中虚拟人身份权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也将进一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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