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孙梦龙:元宇宙时代数据财产的NFT特定化研究——以数据财产分散式登记为视角

随着区块链技术以NFT算法的形式嵌入元宇宙空间,NFT侵权第一案中法院认定数据被非对称加密算法赋予了特定化的法律属性,拥有排他支配的实现可能

随着区块链技术以NFT算法的形式嵌入元宇宙空间,NFT侵权第一案中法院认定数据被非对称加密算法赋予了特定化的法律属性,拥有排他支配的实现可能,契合了物权保护的法律逻辑。NFT所创设的并非数据财产本身,其算法逻辑应理解为财产登记制度,即NFT铸币向不特定公众节点分散式公示特定数据的财产状态。该过程可以将传统法律观念小件动产以占有控制推定权属状态的法律逻辑升级为非中心化的财产登记显示权属状态的法律逻辑。这就要求研究重心集中于“关系型”抽象数据财产信息,而非“状态型”套用传统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理论。NFT作为算法架构契合民事财产制度的保护逻辑,能够有效制衡算法著作权人基于许可协议对数据财产内容的控制性限缩,应作为物理空间的案牍财产法律制度在虚拟空间的法律架构。数字时代的数据财产研究应注重限制算法著作人基于算法架构的“私权力”,保护用户的数据私权利。

引言

正如亚伦·赞普诺斯基在《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一书中所指出的,算法设计者正以著作权人的身份将原本应当归属于用户对世性民事数据财产,变为一种受制于许可协议的权利保留型数据。许可协议是指那些私人设计,通过算法架构内嵌于计算机软件之中。许可协议理应植入民事财产的逻辑体系,因为它正借助着对数字空间算法规则的制定,实质性剥削用户的合法权益。

然而,对于现实空间的物权,权利人尚且可以通过证明物的权属状态行使排他性权利。数字财产的内容本身就是算法设计者基于许可协议设计的,这种设计即使违反了本应实现的物权法定,受害者也难以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甚至救济本身都要依赖于算法设计者主动恢复用户对该数据的访问权限,难以通过传统国家强制力介入直接实现权利的救济。数据财产保护的特殊性在于:仅仅依赖案牍文字所形成的民法典,可以在物理空间依赖国家强制力与私立救济保障其实施,但却无

法渗透至虚拟空间的算法架构。在虚拟空间的世界里,算法才是处于第一顺位的法律,算法架构设计者才是虚拟空间的强制执行力来源。正如莱斯格所言,物理空间的法律必须借助算法架构才能调整虚拟空间的数据财产。“代码作为规制手段时,可以是对行为的限制。但是,它同样可以把行为塑造成法律允许的形式。”

本文想表达的核心论点是:诚然,不以物权作为基点保护数据财产似乎已成为学界通说,但其原因主要在于许可协议利用合同相对性限制数据财产的内容,并且呈现出用户数字财产权利不断限缩的发展倾向。NFT为一种登记型类物权保护模式提供了新的算法架构,这种算法架构使得一种登记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财产保护模式拥有了现实可能。既然民法典于不动产物权保护模式中借助不动产登记机构这一客观实在实现了不动产的登记对抗主义,那么民法典同样亦能以公权力机构节点背书的方式介入区块链NFT的公共节点,参与数据财产的权属记录,实现数据财产的登记对抗主义。它的实现仅仅需要一个符合虚拟空间治理逻辑的数字财产登记体系。NFT算法可以巩固财产权,使财产的流转全流程可溯、全流程见证,但是它无法创设财产权,需要法律的研究予以跟进。财产架构预在虚拟空间实现,仅靠现实法条的解读与阐释是远远不够的,亦需要契合法律逻辑的算法架构。

一、理念冲击:被许可协议弱化的“占有型”数据财产保护范式

(一)

被许可协议拆解的用户数据财产“占有”

由于虚拟空间的算法实质性优先于法律控制着数字财产的机构,算法设计者凭借算法设计者的著作权人身份消解了用户对数据的占有控制。传统大陆法系在物权中定义物的所有权时,以“客体范式”将物分配给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以其完备全面的法律权能占有支配其财产,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处分该财物。“权利束范式”提出信息时代的财产不是简单将单一客体分配给特定主体,而是将客体中的每一种利用可能性均视为一项财产权。从网络法的研究成果来看,这种数字财产权的利用权能授权来源可能来自写满密密麻麻文字的许可协议。玛格丽特·雷丁(Margaret Radin)教授认为,数字时代的合同法已经“变样”,网络协议通过算法设计者以算法架构的方式单方立法,形成了一系列的“不公平、欺骗性或不民主行为”,亟须国家权力的大力规制。她甚至主张,对于很多用户协议,应避免使用“合同”这一术语,因为此类用户协议早已脱离合同的基本特征与精神。以往研究少有指出这一过程并非简单,因为数字空间与物理空间的属性差异,另一重要动因在于算法设计者利用著作许可协议不断削弱用户对数据财产控制,从而加强对用户的剥削。许可协议、用户协议借助算法结构重塑财产架构进而限制了数字空间法律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维护。许可协议利用合同相对性与算法架构设计者的身份实质性削弱了用户原本应对数据财产所拥有的控制权能,瓦解着物权法定的价值功能。许可协议本身有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嫌疑。

元宇宙的NFT(非同质化代币)借助区块链技术为数据财产提供了去中心化的公共记账本,可以比照传统民法中的不动产登记簿制度进行研究。在NFT侵权第一案中,法院认定数据被非对称加密算法赋予了特定化的法律属性,拥有排他支配的实现可能,契合了物权保护的法律逻辑。它的法律原

理在于借助去中心化区块链公共账本,每一个原先具有共享性、非排他性的数据被全流程留痕、全过程可塑。每一笔交易都可以追溯至区块链账本最先产生的数据来源。这使得最先生成的数据被区块链账本“特定化”,也实现了一种并未直接支配但具有排他性控制的民事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排他性控制与传统法律观念是不同的,权利人并非通过事实上的占有支配来实现对物的控制,而是先通过向互联网不特定公众(取决于区块链接入节点的规模与模式)公告获取一种分散式登记的方式获得排他性控制权。有学者基于所有节点均掌握NFT的登记信息进而否认NFT被特定化,该思路的局限性在于区块链仅仅是财产登记记录的公共账本,由于登记上与传统不动产登记簿不同,存在分散登记的表现形式,因而容易被误认为非特定化。但其实区块链分散登记的并非完整数据,而是被算法非对称加密过后的时间戳上的Hash值。该数值仅仅为记录功能,而非完整的数据信息。Hash加密具备单向性,仅仅能由原始数据被加密为Hash值,不能由Hash值反向推导出该数据。在诉讼法的电子证据领域,有学者就区块链该性质与电子证据完整性之间的关联程度提出疑问。因而所有区块链节点掌握该数据完整副本的说法并不成立。

非处于区块链算法环境的数据具有共享性、流动性等特征。并且处于区块链环境的NFT可以类推适用不动产登记制度获得排他性控制权。基于民法典第114条第2款描述下,物权“直接支配”的特性否认NFT类推适用所有权的结论便值得商榷。立法者在制定本条时考量的是物理空间通过占有支配控制完成物的特定化,而NFT的“特定化”在于以数据分散型“登记”追踪而非“占有”的思路完成排他性控制。关于这种登记方式与占有支配的关系,如果数据财产可以借助NFT技术实现一种更低成本的精准的权属登记制度,坚守用占有支配去主观推定财产的权属状态的正当性何在?甚至基于元宇宙数字孪生的发展趋势,所有物理空间的财产也正逐步被数据信息所控制。“尽管我们的汽车、手表和衣服仍是实体,却加上了一层代码。”基于这些代码产生的算法架构可以增加原有财产内容,比如短租app的兴起提高了物的利用效率。也可能限制原有的财产内容,比如汽车公司限制出售汽车的转让,惠普打印机强制识别自身品牌供应的墨盒等。对生活在中国大陆的00后而言,“虚拟财产”“虚拟空间”等术语可能很难产生认同,没有人认为他们在微信上的聊天是虚拟聊天,也没有人认为他们在淘宝买到的水果是虚拟财产。

以往研究往往强调NFT基于非对称加密的私钥身份验证机制与法律的关联性,但本文认为公钥与私钥解决的是身份验证而非权属记录问题,可以对标不动产登记簿中的权属登记错误产生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身份验证制度,与数据财产之间的有关联但并非核心。相反真正使NFT与民法财产权建立桥梁的并非以太坊铸造的NFT本身,而是它的验证机制——基于区块链架构的共识机制。目前,北京市通州区于2022年8月22日发布了《北京城市副中心元宇宙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4年)》,上海市于2022年7月8日发布了《上海市培育“元宇宙”新赛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由政府作为主导,公权力介入节点式的元宇宙权属记录模式,就如同目前司法区块链建设的司法联盟链一般。基于政府节点介入所形成的区块链NFT账本高度类似于传统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且由于公众节点的介入,这种登记呈现出分散式登记的样态。

正如物理空间所确立的动产占有与不动产登记的财产规则,面对数字时代数据财产权的“反物权的恶意财产分解”,法律绝非应当被动适应个性化的算法设计。而应当积极主动建立契合算法逻辑的数据财产架构,这种植根于数字空间的算法架构完全依赖对物理空间法条的分析与阐述是远远不够

的,因为它无法真正渗透至数字空间之中。

(二)

许可协议对数据财产制度影响的类型化分析

数据财产的权限用统一的“非排他性”“共享性”等描述存在着诸多问题,根据算法设计者将软件设计源代码的开放程度,用户的数据财产权益呈现逐级递减的发展态势。跟随许可协议的发展态势为数据财产进行归纳式研究极有可能忽视了其剥削的不公正后果。法律需要的是限制算法著作权人基于算法架构所获取的私权力“power”,而非跟随其作归纳式研究。算法世界将法律预设的架构高度解析—解体,并形成更加微粒化的权利配置模式。即借助算法的开放程度、用户的权限设计,数据财产权也将呈现不同的状态。本文尝试根据计算机软件算法结构的特点类型化出4种财产类型,尝试对当今社会数据财产架构所呈现的不同特征作简要分析:

图1 数据财产架构的类型化分析

从上图可以看出,从开源式数据财产架构、开放式数据财产架构到封闭式财产架构,作为计算机软件用户的数据财产呈现下降趋势。过去数据财产研究的局限在于法律作为限制公权、保障私权的统治工具,未能限制私人设计的算法架构这样一种社会“权力”(power)。这是由于传统民法的理论框架的理论预设是二元结构下的社会权力配置,即国家的公权力(power)与私人的私权力(right),强调限制公权,保障私权。而在数字社会之中,由于以超级平台为代表的算法著作权人借助莱斯格所提及的“算法架构”形成了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三元结构。正如民法典第2条所指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数字时代的民法所限制的不能仅仅局限于来自国家的公权力(power),更应关注到社会权力作为新崛起的社会性私权力“power”对自由的限制——即算法著作权人通过著作权许可协议规避权利用尽原则,获得算法空间的统治地位。欲达成此目的,则需要民法不能局限于法条文字的阐述与分析。正如物理空间的民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救济。数字空间的民法亦需要一套配套的公共算法保障其在数字空间的实施。这套公共算法在代码设计方面虽属计算机专业的研究范畴,但原则所组成的规则框架应由法律人来完成。立法者必须扮演数字空间“系统架构师”的角色,不可以把规则制定和代码编写仅留给软件开发者,必须通过公共算法体系的建立,避免编程成为立法。

二、技法共治:NFT确立的分散式“登记型”数据财产保护范式

NFT所应关注的重点并非数量较多文献中探讨的公钥与私钥问题,公钥与私钥是利用非对称加密技术解决身份验证问题,验证NFT的所有者身份以及是否被盗取账号等问题。它所对应的法律制度应当是不动产登记中权属登记错误而产生的异议登记等问题。而法律真正需要重视的是NFT的共识验证机制——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分布公共账本。这种去中心化账本开启了一种新的数据财产保护范式——“分散式登记”。以“向公共账本中不特定公众节点登记”作为数据财产权公示的方式。有学者可能产生的疑惑是,第一,传统动产的公示方式为占有、不动产为登记。这种以分散式登记确立数据财产权的法律正当性何在?第二,不动产登记是由公权力保障的国家公权力架构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中的不动产登记簿保障其登记的公信力。区块链作为“分散式登记”产生的新型公示方法如何获得等同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果?

(一)

从无体物到财产信息:无需占有推定的数据财产

占有制度本身在比较法上是允许无权占有人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时效取得”的,从而降低市场交易的成本,避免动态的交易安全被静态的权利保护所干涉。民法典第311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基于这两种法益的权衡。当登记的成本被信息通信技术降低时,法律可以以更加清晰、更加明确的方式确定财产主体时,就无需占有作为权属推定来保护。这也是占有本身作为“准物权”的法律精神。美国学者在《数字资产》中指出:“优秀的财产规则是指以降低信息成本的方式包装、传达、传递或验证财产信息的规则,并以最小的摩擦将所附资源转移到新的身份的系统。”从信息经济学角度而言,物权以占有的方式保护,很大程度是因为登记制度无法普及至小件动产。而NFT为每笔数据资产,乃至物理空间的传统小件动产的登记提供了低成本登记实现的可能。

意大利某服装品牌为每一件出厂的衣物都装上了带有溯源功能的区块链二维码。每一件衣服都可以追溯到原料出厂地、服务加工地、运输物流信息等。一旦NFT被用来记录每一个小件动产,每笔交易的买方、卖方具体情况,如同票据背书一般记录着每一法律行为的全流程。那么,使用占有推定权属的状态的“防免成本”将远远低于使用去中心化分布账本。法律基于区块链账本可以更加明确知道数据资产乃至传统小件动产自工厂被生产出来所经历的所有法律行为,坚持不确定的占有状态去推定物的状态是否具有必要?

财产制度并没有从信息成本大幅降低带来的规模效应中获益,在以往的认知中,财产法从状态型被简单理解为“无体物”而非用法律关系抽象的方式深入理解财产背后的信息。将财产超越无体物以法律关系的方式重新审视财产信息涵盖了比单纯所有权更多的法益:NFT确立数据财产权的分析路径应以法律关系为切入口,抽象出数据取得、数据分析、信息应用三段法律关系,并根据大数据流通阶段法律类型区分出具有直接财产价值的数据、间接财产价值的数据、去价值化的数据、非财产数据四类原初数据。再根据原初数据的类型与大数据的法律关系观察处于动态大数据关系下的主体、客体以及其权利义务内容,打破机械套用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制度体系以及过度依赖算法规制的研究路径。数据财产权的研究应坚持以法律关系为切入视角动态而非静态建构出科学合理的数据保护体系,从而契合元宇宙时代的数据保护模式。

将数据财产以法律关系进行“关系型”研究而非“状态型”套用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理论的可以打破划分“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僵局。传统“有体物”与“无体物”的理论界虽在积极容纳和反映现代社会的财产样态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却未能根据数据与信息自身的分享与控制这一基本属性,来进行“流动性”“过程性”赋权(数据与信息处理的全流程、全周期)和创新设定。现实生活的人们认为数字人民币是“无体物”、人民币是“有体物”没有现实意义。也没有人认为其支付宝余额是虚拟资产,不具有“排他性”,可以被他人“共享”。法理学有言,在罗马时期,先有法律现象的出现,罗马的法学家们对各种法律形象进行归纳与整理形成了诸如《法学阶梯》这样的法学理论。随着人类社会进

入数字社会,对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客体、内容的重新梳理可以重新明确财产在数字社会所蕴含的信息以应对剧烈的社会变革。物权完整性权能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占有的内涵与外延是否发生变化?占有这种控制方式是否演化为一种登记性控制?支付宝的余额财产信息经过登记难道是否产生了排他性效力?

(二)

公私联盟:基于联盟链的分散式财产登记

NFT背后的去中心化“分散式登记”与传统公权力中心化的不动产登记簿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正随着中国区块链产业中的联盟链建设逐步被消解。区块链从内部权力配置而言,可以分为三种形态,即公有链、私有链、联盟链。目前西方以公有链为发展主流,而中国则以公私合作为导向的联盟链正成为区块链的主流形态。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设的联盟中,设立了以法院、公证处等公信机构为一级节点、公众组织为二级见证节点的权利配置模式。

数字时代的民法典预在虚拟空间实现传统物权公示公信的思想,必须将算法架构设计视为传统立法论的研究范畴。即将公权力结构设计为一级共识节点,对财产流转信息进行全流程见证、全流程参与、全流程溯源。这种架构设计就是基于传统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优化版本——一种更加稳定、更加成熟、更具效率的财产登记制度,并且是一种在司法区块链存证方面应用成熟的理论设计。

2022年6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指出,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对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推动数据处理者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数据,规范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探索由受托者代表个人利益,监督市场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加工、使用的机制。区块链基于非对称加密技术为核心的“隐私计算”可以实现信息的“可用不可见”。以算法架构的方式健全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建立数据人身权与数据财产权之间的联系。让数据财产价值得以发挥,让数据个人隐私得到隐匿。

三、登记作为公示手段的数据财产关系分析

在数据研究的理论进程中,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倾向于以非物权,甚至非权属的集体治理进路进行数据保护。然而,NFT算法的崛起正悄无声息地宣扬个人对数据信息的主权,以区块链中的加密技术实现流数据共享性流通与数据排他性占有的价值统一,公钥维持了数据在数字经济时代所需要的商业利用,而私钥则以法律算法化形式保障权利人对数据享有排他性控制。数字孪生的元宇宙以法律虚拟社群与NFT代码框架耦合的方式开启了私人占有与商业利用的价值统一,开启了从信息互联网迈向价值互联网的法治治理新模式。数据法律关系的解构,应融合功能主义的分析进路,以“功能”和“语境”为要素的功能主义分析方法强调法律制度在理论建构的同时,必须对社会具体问题予以现实回应。现代社会已经步入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等信息化技术催生的数字时代,数字空间建构了一套由大数据和算法主导的全新规则体系。这一套规则体系以数据为原料基础、算法为核心驱动、算力为计算支撑。法学研究既不能陷入纯粹形式论证的内循环,也不能单纯套用对算法、数据、算力的技术理解,而应当以功能主义分析方法为工具,对数据关系中的组成因素加以研究。最终形成数据财产权的基础理论研究。

具体而言在法律主体层面,数据来源者(个人)与数据控制着(企业)应在法律关系中应做区分。《数据二十条》指出,应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推进非公共数据按市场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的新模式,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在法律客体方面,应将数据类型为四类:一、具有直接财产价值的数据,此处特指经由NFT等算法特定化的数据。二、具有间接财产价值的数据,即无法直接经由算法特定化的数据。三、去财产价值化的数据,即法律层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技术层面隐私计算等所带来的财产利益革除的数据。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所规定的敏感信息。四、非财产数据,此处特指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此类数据不具有财产利益。

结语

NFT的算法架构与法律基于不动产物权设计的登记对抗主义高度契合,让数据登记成为数据财产的新型公示方式。在此基础上有延伸至物理空间,将所有小件动产全流程权属溯源的发展趋势,并终将在数字孪生社会下实现的全国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一切的实现也仅仅需要在铅笔上刻一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NFT二维码而已。数据财产权的法学研究应借助元宇宙发展的时代契机,建立基于NFT的统一数据财产登记规则,以公共化的算法架构应对数字时代的三元结构。即限制算法著作人的“私权力”(power),保障用户的“私权利”(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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