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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信息采集权与用户隐私权的冲突及治理研究

元宇宙是一种革命性、颠覆性、整合多种技术的未来互联网新形态,个人信息作为支撑元宇宙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需要不断被采集和更新。

滕长利

西南大学博士研究生

要目

一、元宇宙时代信息采集权及隐私权的主体概念浮现

二、元宇宙时代信息采集权与隐私权冲突的特征

三、元宇宙时代信息采集权与隐私权冲突的原因

四、元宇宙时代信息采集权与用户隐私权冲突的治理路径

元宇宙是一种革命性、颠覆性、整合多种技术的未来互联网新形态,个人信息作为支撑元宇宙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需要不断被采集和更新。元宇宙信息采集权与用户隐私权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两者冲突的主要特征包括冲突主体的不对等性、冲突客体的高度敏感性、冲突空间维度的跨越性。鉴于两者冲突的特征,应放矢地从权力格局变动、制度设计缺失、隐私安全边界争议三方面挖掘两者冲突生成的根源。基于“国家保护义务视角、合比例原则视角、命运共同体视角”三位一体形成元宇宙隐私风险治理体系,不断提升法律规制的理性。

一、元宇宙时代信息采集权及隐私权的主体概念浮现

元宇宙的内涵

迄今为止,元宇宙并没有形成一个清晰、统一的定义,人们通常认为元宇宙是指通过整合多种新技术,包括扩展显示、数字孪生、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虚拟现实等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元宇宙本是对现代科学技术的有机表达,是构建在技术之上、以技术为核心,通过“软硬件两套基础设施互联在一起形成的高度体验感的社会网络”。元宇宙的定义主要有四种学说:“具身网络说、社会生态说、虚拟时空说、虚实融合说”,“具身网络说”体现了元宇宙具有具身体验、虚实交互、沉浸式体验的特点;“社会生态说”强调了元宇宙映射出现实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经济系统等众多要素;“虚拟时空说”体现出元宇宙是一个集体共享的虚拟空间,能够实现真实空间与虚拟空间相互交织的数字化空间;“虚实融合说”体现出元宇宙是融合多种技术构建出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与社会新形态。元宇宙集中了主体、技术、资本、创新等多维度要素,其中,元宇宙提供者及利益相关者是元宇宙的核心主体;资本、知识、数据、信息是元宇宙的关键生产要素;提供多元化服务是元宇宙的基本功能;技术赋能是元宇宙的基本运行动力。在元宇宙时代,元宇宙显著改变了用户数据的生产与控制机制,用户的个人数据作为支撑元宇宙运转的底层数据资源需要不断地被采集、使用、更新。民众在享受元宇宙带来技术红利的同时,也在不断让渡自身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因此需要国家来克制元宇宙企业的贪婪、剥削行为,构建合适的隐私保护秩序,帮助元宇宙信息采集权与个人隐私权处于平衡制约机制当中。

元宇宙时代信息采集权的内涵嬗变

信息采集权是指个人对公共事务及与自己有关或者感兴趣的事务进行信息收集和了解的权利。信息采集权具有知情权的特征,其通过采集他人、他物的信息,以满足自身的经济、政治发展需求。就信息采集权的运行模式而言,其依然遵循知情同意的前提条件。元宇宙提供者的信息采集权不是一种单方面的权利,而是需要在用户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行使,因为“数据采集权是数据主体有权同意或者禁止对其数据采集的权利”。然而若想进入元宇宙空间,用户往往没有选择的权利,用户需要同意元宇宙提供者可以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合理的采集、储存、分析、使用才能进入元宇宙空间。因此元宇宙时代的知情同意采集模式,面临着空洞化和形式化的危机。就信息采集方式的变化而言,元宇宙时代信息采集的方式更加多元化,智能摄像头、可穿戴设备、脑机接口等多种途径均可实现元宇宙企业的信息采集。这类采集方式多是在用户不知情、被动的情景下展开,并且信息采集方式对个人身体健康、精神健康、心理健康的影响均具有不确定性,也容易引发伦理、道德、法律的争议。如face⁃book公司的实验室在虚拟化身制作中全方位地采集个人的信息数据;vr、ar设备通过眼动追踪采集个人数据,通过眼动追踪解码个人的思想和意识;基于5g/6g和脑机/脑脑接口的信息传输技术,采集个人的思维和情感数据,并将数据不断结构化,上述种种元宇宙时代的新型信息采集方式,均存在深层的隐私之忧。

元宇宙时代隐私权的内涵嬗变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隐私权的侵害类型变得更加隐蔽化、诱惑化、多元化。为了保护个人有权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免受外界的干涉和侵扰,隐私权的内涵也需要适应所处的时代。元宇宙中用户通过数字映射的方式获得虚拟身份,通过数字孪生技术对真实主体进行生理、心理、文化、精神的数字映射,进而在元宇宙中获得立体的虚拟化身。然而依托元宇宙概念兴起的虚拟空间、虚拟化身引发的隐私权争议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隐私权主体的新争议。虚拟化身的行为不仅仅受真实主体的控制,在真实主体处于离线状态时,虚拟化身也会在内部继续存在和发展。因此,虚拟化身具有了一定自主性的特点,其自主产生的私密行为是否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虚拟化身是否属于人格权、隐私权的保护范畴,目前尚存争议。二是隐私权客体的新问题,主要有私密的虚拟空间、私密信息、私密事务问题。随着元宇宙虚拟空间成为个人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将会对与自身密切相关的虚拟空间产生合理的隐私期待。这使得个人对虚拟空间的私密保护有了新期待。另外,为了保障元宇宙发展所需的基础数据资源,需要充分预留元宇宙信息采集的权力空间,因此个人私密信息、私密事务的界定会受元宇宙时代的影响,如何精确划分个人隐私信息的敏感程度,构建适当的隐私保护秩序,充分激发元宇宙的创新发展活力,将成为隐私权内涵重新定义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元宇宙时代信息采集权与隐私权冲突的特征

冲突主体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个人作为元宇宙空间中的数据提供者,隐私权保护往往是在私权保护框架下的个人权利,而元宇宙企业、政府机构等信息采集主体,其采集信息的目的往往体现出一定的公共利益,因此信息采集权通常具有一定公权力的强制性特征。个人隐私相较于公共利益而言,个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冲突双方在主体地位上体现出不对等性。一方面,元宇宙的先发组织和商业主体率先掌握了元宇宙的设计标准和设计权利,个人与元宇宙提供者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元宇宙提供者获得了占有普通用户各项数据的权力,并且元宇宙具有技术叠加的特性,其融合了多种新兴技术。元宇宙自身的深度专业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人类的认知范畴,当前人们的认知水平尚不足以理解元宇宙的全部知识,无法直接形成对元宇宙信息采集过程中隐私风险的认知判断,个人也难以充分理解元宇宙企业采集个人信息带来的后果,个人的知情决定权面临着空洞化和形式化的困境。即便在某些情况下,个人的确基于自由意志同意元宇宙企业采集某项信息,但个人也难以充分认识到各种信息被采集聚集之后产生的风险。元宇宙企业在技术、资源、知识等方面相较于个人具有压倒性优势,这导致了双方权力的不对称,形成了新的数字鸿沟,通用户将难以与元宇宙巨头平等对话。另一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遭受隐私权侵害的救济途径有限。现有的隐私权保护框架寄希望于个人通过诉讼展开维权,然而这种机制的执行依赖于众多个人不协调的独立行动,难以对掌握海量信息资源的元宇宙企业形成有效制约合力,并且隐私权保护法律政策具有高度的专业化、复杂化的特点,个人难以有效理解涉及隐私法律政策的内容,更难以充分运用法律规则保护自身隐私权益。因此,由于个人与元宇宙巨头之间的主体地位一开始便处于不平等的状态,很难寄希望于通过双方之间的反复博弈自发地形成良性的数据、信息治理秩序,国家需要在二者之间扮演重要的信息保护和数据治理规制者的角色。

冲突客体内容具有高度敏感性

在元宇宙采集的信息中,单个用户的个人信息,或者用户单一维度的信息本身价值较低,除非被收集后与其他个人资料汇总使用。元宇宙营造的高度保真、深度沉浸、虚实融生、交互充分的虚拟环境,需要采集海量的使用用户、旁观用户的个人数据以及用户所处真实世界的环境数据,并且元宇宙为了延展用户的感官体验,需要多维度采集个人用户全方位的模态数据,如注意力数据、情感数据、认知状态数据等。为了提升用户虚拟化身的真实性,元宇宙需要更加全面、及时地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行为数据,才能更加全面、精准刻画用户的元宇宙画像。如元宇宙借助一系列运动追踪和感知交互技术,采集用户的声音、动作、眼动、肌电等生物特征数据。用户的生物特征数据属于需要特别保护的“敏感信息”,这类敏感隐私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核心领域,一旦公开将会对个人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另外,元宇宙企业采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也具有高度敏感性。近期热议的脑机接口进入元宇宙的方式,可以通过神经元的电信号转化,直接收集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直接获取人类大脑的信号并分析它们,将用户的情感、认知体验等极度敏感的信息转化成特定数字信息。这种信息的采集方式可能会对人脑健康造成影响而遭到人们的排斥,其采集个人信息的方式也受到伦理、法律的阻碍。因此,元宇宙的信息采集相较于传统互联网更加多元化,采集个人信息的方式更加具有侵略性,采集个人信息的内容更加敏感化。

冲突空间维度具有跨越性

元宇宙空间与世界空间、国家主权空间处于一种边界交互、融合的态势。这种跨越国家的特性将不同的国家和人民联合为一体,形成了跨越不同国家和社会框架之外的虚拟空间,突破了传统意义的国家边界。如元宇宙采集的个人信息会以数据的形式展开跨境流动。元宇宙跨越国界的数据流动行为,使其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在空间上体现出跨越国家的特性。元宇宙空间的数据资源、算法以及各种技术往往由不同国家的技术社群掌握,不在一国的管辖范围内。传统的、封闭的国内法难以有效应对跨国隐私侵权行为,这将严峻考验国家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管辖范围、管辖能力、管辖程度等。元宇宙空间除了具有跨越国家的特性外,其也具有跨越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的特性。元宇宙空间寄身于物理空间中的元宇宙基础设备,如虚拟现实设备、云计算数据中心、5g通信设施等,其又自成一个虚拟空间。元宇宙空间通过数据、算法、数字孪生等作为媒介跨越两者。这使得元宇宙空间的隐私权治理具有网络空间结构的特性,主要可以区分三层结构,即现实层、交互层和虚拟层。作为现实层的基础设施在采集用户个人信息时表现出现实世界中有形的、有痕迹的状态,如作为元宇宙入口的可穿戴设备存在于物理世界中,其引发的隐私泄露、个人信息侵权等行为,属于传统的隐私权保护范畴,用户可以直接起诉可穿戴设备的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等主体维护自身权利,然而元宇宙空间的交互层和虚拟层却是无形的、复杂化的,其采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往往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便采集了相关个人信息,个人难以运用国家赋予的隐私权展开不同空间维度、不同国家主权范围的诉讼维权行动。

三、元宇宙时代信息采集权与隐私权冲突的原因

技术赋能下的权力格局变动

随着技术赋能、技术创新的发展,元宇宙空间提供者将持续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对元宇宙空间的控制权、准入权,不断超越与个人用户间的平等契约关系,其与个人用户之间不再是简单的服务关系,更是占有海量用户数据的裹挟关系。拥有元宇宙空间的准入权、行为管理权、标准制定权等的元宇宙提供者,使得个人用户将不断被迫让渡自身的自由权、隐私权、知情权等基本权利,以换取进入、使用元宇宙空间的基本权利。基于此,元宇宙空间提供者能更加便捷地采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形成一种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控制能力,增强了元宇宙提供者信息采集权的力量。这使得原本脆弱的隐私权保护格局,呈现出一边倒的态势。个体化、事后化的私权保护框架寄希望于个人通过诉讼维权,这难以应对规模庞大、知识丰富、专业性强的元宇宙巨头的信息采集行为。传统的“权利-权力”制衡格局将发生巨变,原本以国家为中心自上而下的权力格局,在元宇宙空间中逐步演变为国家、技术巨头、个人三足鼎立的权力新格局。先发的技术组织和元宇宙企业通过提供各种技术红利以吸引用户让渡自身的隐私权益,在逐步丰富占有用户数据数量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了信息采集权的力量。然而权力往往具有挣脱束缚的趋势,元宇宙中的信息采集权也不例外,当国家权力对元宇宙信息采集权约束失衡时,便会出现元宇宙信息采集权失控的现象,其背后的资本会无序扩张,把人作为实现资本增值的客体和工具,恣意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知情权,排斥国家政治、道德伦理的管控。技术赋能下的元宇宙信息采集权具有过度扩张趋势,从全球范围来看,元宇宙空间的技术规范主要掌握在少数元宇宙巨头手中,正在强势介入由国家主导的隐私安全秩序,个人力量不足以阻止元宇宙信息采集权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作为这场冲突的调停者,国家权力若不能及时做出灵敏的裁判,将会在根源上加剧隐私权保护的危机。

元宇宙空间隐私风险防范的制度设计缺失

隐私权保护秩序的公共职能以前是国家的专属权力,然而元宇宙空间中的个人数据、社交行为、元宇宙活动数据都是控制在少数元宇宙巨头手中,元宇宙提供者逐步拥有可以左右隐私安全格局的力量,其逐步渗透隐私秩序的设计、维护、执法程序。目前看来,国家协调元宇宙信息采集权与个人隐私权冲突主要存在两种保护模式,一是过度地保护隐私权。强调隐私权的绝对性和对世性,将个人的绝大多数信息归为敏感信息,禁止元宇宙空间对个人信息的自由采集,这将导致元宇宙空间中信息流通和数据流动的过度抑制,不利于元宇宙空间的创新发展。二是对隐私权保护的不足。当前元宇宙空间处于自由而无序的生成阶段,众多国家对元宇宙空间保持开放的态度,元宇宙空间中隐私保护制度并不完善、保护力度也较低。在元宇宙这一全新的虚拟空间中,当个人试图以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民事权利去对抗明显具有不对称优势的元宇宙巨头时,往往陷入无能为力的境地。以“知情—同意”原则为例,欧美多个国家的个人数据立法都赋予个人数据收集时的知情同意权。但是,在可行性层面上来看,赋予个人知情同意权并不一定能很好地回应元宇宙巨头的技术优势,例如,进入元宇宙空间的隐私保护政策会具有高度复杂性、专业性、冗长性,一般读者难以理解,仔细阅读更是要花费海量时间。面对此种情形,运用知情同意权克制元宇宙信息采集权过度扩张的效果将会十分有限,甚至形同虚设。因此,在缺乏来自国家保护和支援的情况下,仅仅依靠私权保护框架,展开个人维权行动将难以形成保护隐私权的有效合力,基于此亟须构建国家适度干预元宇宙隐私风险的制度设计。

国家立法保障元宇宙空间隐私安全的边界争议

传统的隐私权保护体系立足于国家立法,然而国家法的封闭性与元宇宙空间的跨国家性相冲突。每个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态度、力度、范围并不一致,并且每个国家的隐私权保护体系都是有界限的,以国家主权为基础,超出主权范围,就会丧失隐私权保护的效力。但就元宇宙空间而言,所有国家共享一个元宇宙空间,数据的跨境流通,侵犯个人信息权、隐私权行为的跨国实施,将使得国家对隐私权的保护执法很难实现。一方面,元宇宙的先发国家试图降低、排斥其他国家实质性参与元宇宙空间的治理,元宇宙的先发国家实际控制着元宇宙关键的基础设施、重要技术和关键人才。目前全球范围内率先进入元宇宙领域的大国主要是美国,微软公司、脸书公司、罗布乐思游戏公司等国际巨头均宣布进军元宇宙市场。美国的主权管辖范围通过延伸到美国公司实现对元宇宙空间的塑造,从而形成一套服务于本国安全的元宇宙空间治理秩序,继续维护和延续自身的霸权地位,不平等地对待其他国家的信息采集权、隐私权,降低甚至排除其他发展中国家参与元宇宙空间治理。另一方面,就单个国家主权范围内,也存在国家主权秩序与元宇宙空间自治秩序相冲突的情形。以“言论自由”为代表的元宇宙空间信息自治观,主张放弃国家干预,进一步扩大元宇宙的信息采集权,然而信息自由深受政治和国家的影响,元宇宙空间中信息流动需要国家持续提供秩序保障。国家关注的信息包括涉及隐私、知识产权、色情、暴力、危害国家安全等多种信息。国家需要元宇宙企业的创新促进国家繁荣,元宇宙企业的发展也离不开国家提供的良好营商环境,民众享受元宇宙企业带来技术红利的同时,需要让渡自身部分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为元宇宙企业的发展提供必需的数据基础,这使得民众对自身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提出新的需求,国家如何有效回应民众在元宇宙时代新的隐私保护需求,积极构建契合人民需求的隐私权秩序边界,以平衡元宇宙企业采集个人信息的发展需求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新诉求。

四、元宇宙时代信息采集权与用户隐私权冲突的治理路径

国家保护义务视角下化解信息采集权与用户隐私权冲突

自我保护模式在元宇宙空间中难以有效应对个人信息遭受侵害,个人相较于元宇宙提供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形成了巨大的数字鸿沟。现有的私权保护框架难以有效制衡技术赋能下元宇宙企业强势的信息采集权。基于此,元宇宙空间隐私安全重建和维系的法秩序格局仍需国家介入。国家为了矫正元宇宙空间信息采集权与个人隐私权的不对称结构,防止个人隐私遭受侵犯,需要做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在国家保护个人隐私的框架下,元宇宙空间隐私保护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管理法、促进法、权利法、保护法”。第一,“管理法”在元宇宙空间的隐私安全保护中,国家主要通过强力惩戒以维护隐私安全秩序。代表立法有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第二,“促进法”意味着政府通过激励、引导的方式推动元宇宙空间隐私秩序的逐步完善。代表性做法有韩国发起成立的“元宇宙联盟”,联合多家本土企业布局元宇宙产业,以及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发布了《促进元宇宙创新发展办法》等。第三,“权利法”以赋予公民私权利为主,国家尊重个人的意思自治,寄希望于个人积极展开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的维权行动。第四,“保护法”这类法律规范针对个人与元宇宙提供者之间的权力并不对称,由国家充当弱势一方的支援者,从而保护处于弱势的个人免受隐私权侵犯。代表性立法有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国家介入元宇宙空间隐私政策的制定,设立信息采集的规章制度,并且通过设立隐私安全保护机构开展监管巡逻,从而协调元宇宙信息采集者与个人之间的权力不对称结构。

合比例原则视角下化解信息采集权与用户隐私权冲突

元宇宙空间隐私安全问题既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是技术问题,既需要国家的适度介入保护隐私权,也离不开核心技术的研发。近年来,为了积极参与技术创新,引领元宇宙空间的繁荣发展,是保障我国元宇宙空间安全的重要基础。国家维系元宇宙空间隐私安全需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元宇宙创新发展效率与维护个人隐私权益相协调的合比例关系。元宇宙的创新发展离不开大量采集公民的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个人信息权、隐私权需要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精准分类,促进元宇宙企业对不涉及敏感隐私的一般信息利用;进一步完善对公民普通信息的知情同意保护体系,由公民自主决定、处分自身信息是否被元宇宙企业采集;强化对绝对敏感信息的保护,如犯罪信息、基因信息、医疗记录、生物特征等信息,设立绝对敏感信息的信息采集禁区。二是,元宇宙空间自治与国家立法之间的合比例关系。由于元宇宙空间的发展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元宇宙企业、研究机构、技术社群、行业组织等自身定位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元宇宙行业的无序发展,因此需要国家立法介入,使得元宇宙空间按照国家法律设定的预期发展,确保元宇宙空间的隐私安全,但是也要警惕国家立法的过度干预,法律具有滞后与保守的一面,设定较高的隐私保护标准,可能会导致元宇宙的信息采集受限,抑制元宇宙空间的创新发展。因此,元宇宙空间自治与国家干预应当遵守合比例原则。三是,元宇宙空间隐私保护的合道德性与合法性的合比例原则。隐私权保护不单单是法律问题,更是道德问题。国家在推进元宇宙空间隐私安全法治建设的同时,也要推进元宇宙空间的道德建设,完善元宇宙空间伦理道德自律委员会建设,让元宇宙企业承担一定保障公民隐私权利的社会责任。

命运共同体视角下化解信息采集权与用户隐私权冲突

元宇宙空间与网络空间一样均具有互联、互通、互动的特质。因此,元宇宙空间隐私安全治理单纯依靠国内法,在管辖权力、管辖范围、管辖能力上都显得力不从心。封闭的国内法难以有效应对跨越国界的元宇宙隐私安全危机。如何推动各主权国家共同构建安全、和平、开放、合作的元宇宙空间将成为协调信息采集权与隐私权冲突的重要基础。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有助于各国在元宇宙空间发展过程中增强沟通、达成共识、加强合作。元宇宙空间命运共同体需要各个主权国家共同推动平等参与、开放合作、以人为本的元宇宙空间。一是平等参与原则。元宇宙空间是全人类的生活空间,而不是某个大国、强国独享的空间。平等参与意味着国家之间在享有的信息采集权和隐私权是相同的,不论政治、经济、社会制度、技术实力有何差异。元宇宙先发国家不能通过技术手段恣意扩张自身信息采集权,或者通过胁迫等手段迫使他国服从国际条约,每个国家均有权参与元宇宙空间隐私治理。二是开放合作原则。开放意味着各个国家需要预留一定的信息采集权空间,以促进元宇宙汲取繁荣发展所需的海量数据资源。合作的前提是善意原则,在数据跨境流通领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隐私权保护力度应当注意平等原则。三是以人为本原则,各主权国家需要达成尊重个人隐私权的共识,元宇宙空间的发展最终需落脚到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人不能成为元宇宙空间发展的客体与工具,在元宇宙的虚拟空间中仍需要体现以人为主体性的社会和政治,国家权力需要警惕元宇宙提供者的权力越位现象,通过构建合适的法律制度以协调信息采集权与隐私权处于平衡制约之中。

上观号作者:上海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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