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元宇宙法律治理的风险挑战与应对之策

元宇宙作为当前数字信息技术发展的前沿领域,其构建的虚实相融的社会新形态,在为人类社会带来全新数字生活体验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现行法律治理带来了新的风险挑战

元宇宙作为当前数字信息技术发展的前沿领域,其构建的虚实相融的社会新形态,在为人类社会带来全新数字生活体验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现行法律治理带来了新的风险挑战,因此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深入研究,依法规范和引导元宇宙的创新发展。首先,介绍了元宇宙的背景知识、基本概念、国内外发展现状;其次,阐述了元宇宙法律治理面临的隐私保护、虚拟资产、知识产权、网络犯罪、数据治理 5 个方面的风险挑战;最后,从立法监管、技术支撑、平台自律 3 个方面为元宇宙的法律治理提出了对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物联网、虚拟现实(Virtual Reality,VR)、增强现实(Augmented Reality,AR)、区块链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虚拟世界正逐渐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在此背景下,作为前沿技术领域的元宇宙(Metaverse) 悄然兴起,尤其是全球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在线交易、虚拟会议、空中课堂、云上学术、线上演唱会等数字化的活动模式已然成为现实,一定程度上推动着元宇宙的加速发展。当前,元宇宙已成为继 PC 连接的互联网时代、智能终端连接的移动互联网时代之后的下一代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新战场。

元宇宙概念的爆火以及业界围绕元宇宙战略布局的全面跟进,在给人类社会生产生活带来全新体验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现行法律治理带来新的风险挑战,虽然元宇宙构建的是虚拟世界,但是围绕元宇宙所进行的经济交易却是真实的,其摆脱不了现实世界中由人类主导的政治、伦理、道德、资本等的影响,因为虚拟世界里的人实际还是由现实世界中的人所操控的。当前,元宇宙所衍生出的法律治理问题已经得到显现,而随着未来元宇宙应用场景的不断延伸,其带来的相关法律治理问题也将会持续深化,因此,如何有效防范元宇宙可能带来的法律治理方面的风险挑战,依法维护元宇宙的虚拟空间秩序,已成为业界和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方向。本文以元宇宙的法律治理为视角,在介绍元宇宙相关知识的基础上,分析当前元宇宙法律治理面临的风险挑战问题,并就此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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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的相关知识

1.1 元宇宙的概念

目前,业界和学术界对于元宇宙的定义仍处于构建阶段,尚未形成统一定论。Dionisio等人将元宇宙定义为一个 3D 虚拟世界,并且描述了从一组独立的虚拟世界转变为集成的 3D 虚拟世界,主要取决于包括沉浸式现实主义、访问和身份的普遍性、互操作性和可扩展性 4 个领域的进步。Huggett将元宇宙定义为基于增强现实介导的虚拟世界和物理世界的组合,其具有身临其境的真实感、无处不在和可扩展性等特征。喻国明将元宇宙定义为一个由闭环经济体构造的可高度互通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开源平台。Lee 等人将元宇宙视为一个融合物理和数字的虚拟世界,虚拟世界是用户现实世界的隐喻,为了实现这种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二元性,元宇宙的发展必须经历数字孪生、数字原生和虚实共生 3 个连续的阶段。尽管国内外学者在对元宇宙定义的表述上各有差异,但对于元宇宙核心概念的共识基本一致,即元宇宙是整合多种数字信息技术构建而成的与现实世界平行存在并且互联互通,映射现实世界却又独立于现实世界的具有经济社会属性、虚实交融的数字生态世界。

1.2 元宇宙的发展历程

元宇宙的发展历程大致包括概念雏形期、形态塑造期和产业发展期 3 个阶段,在概念雏形期,1931 年,长篇小说《美丽新世界》中提到“头戴式设备可以提供图像、气味、声音等一系列真实的感官体验”;1935 年,科幻小说《皮格马利翁的眼镜》中提到戴上眼镜就能在电影中看到、听到、尝到、闻到和触到各种东西;1990年,钱学森将“Virtual Reality”(虚拟现实技术)翻译为“灵境”,并想将其应用于人脑开发领域;1992 年,Neal Stephenson 在其创作的科幻小说Snow Crash中首次提到“Metaverse”(元宇宙)概念。在形态塑造期,1999 年,科幻电影《黑客帝国》被称为“对元宇宙概念的完美诠释”;2003 年,网络虚拟游戏 Second Life 被称为“迄今为止非常接近元宇宙的产品”;2017 年,《堡垒之夜》游戏将社交媒体、流媒体和游戏结合起来,打造了一个超越游戏的虚拟世界,被誉为“初代元宇宙”;2018 年,科幻电影《头号玩家》中的“绿洲”被认为是“比较符合人类设想的元宇宙形式”。在产业发展期,2021 年 3 月,在线创作游戏平台 Roblox 上市,成为“元宇宙第一股”;2021 年 10 月,社交巨头 Facebook 的母公司正式更名为“Meta”,并宣布其公司业务从社交媒体扩展到虚拟现实领域;2021 年 11 月,英伟达发布 Omniverse 平台,并将其定位为“工程师的元宇宙”;2021 年12 月,百度发布元宇宙产品“希壤”,成为中国元宇宙发展的标志性事件;2022 年 1 月,微软宣布以 687 亿美元收购电子游戏巨头动视暴雪,加速推进元宇宙战略。

1.3 元宇宙的特征

在 线 创 作 游 戏 平 台 Roblox 的 CEO David Baszucki 在 Roblox 的上市招股书中提出了元宇宙所具备的 8 个关键特征:身份(Identity)、朋友(Friends)、沉浸感(Immersive)、低延迟(Low Friction)、 多 元 化(Variety)、 随 地性(Anywhere)、经济属性(Economy)和文明(Civility)。于佳宁等人从“元宇宙的发展,‘融合’是关键”这一角度出发,提出了元宇宙的 5 大本质特征:数字世界与物理世界的融合、数字身份与现实身份的融合、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数字资产与实物资产的融合以及数字生活与社会生活的融合。通过对业界有关元宇宙特征不同角度的分析,本文将元宇宙的特征归纳为以下 5 个方面。

1.3.1 高度的技术集成

元宇宙作为多种数字信息技术的综合集成应用,其涉及的技术包括区块链、人工智能、人机交互、网络及运算、电子游戏、数字孪生等。其中,区块链负责打造安全可靠的经济体系;人工智能负责对多场景进行深度学习;人机交互负责人机之间进行高效的语义交换;网络及运算负责构建全息连接、智慧连接、深度连接的基础设施;电子游戏负责提供高度仿真的沉浸式体验;数字孪生负责生成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相融合的数字生活空间。

1.3.2 完整的世界体系

元宇宙构建的虽然是虚拟世界,但却是一个高度发达且极具开放性、完整性的世界体系,元宇宙的虚拟世界具备现实世界中的所有要素,包括其运行发展也与现实世界极度相似。元宇宙的虚拟世界将会具备虚拟人、虚拟物品、虚拟自然环境、虚拟商业环境、虚拟社会机构、虚拟社会体系、虚拟个人生产系统、虚拟企业生产系统、虚拟经济、虚拟文明体系和虚拟治理体系等。

1.3.3 全新的运行规则

元宇宙作为与现实世界平行的虚拟世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现实世界的中心化特权,元宇宙通过区块链技术构建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DAO)可以不受现实世界中的任何国家、任何机构组织的约束,其组织成员可以在虚拟世界里自由生产创造,所创造的价值越多,其拥有的价值也就越多,并且元宇宙世界会永久记录创造者和所创造价值的关系,任何人无法免费获取别人的创造价值,DAO 通过高度自治不断促进元宇宙世界的蓬勃发展。

1.3.4 逼真的沉浸体验

元宇宙在互联网技术实现人类视觉和听觉数字化的基础上,借助人工智能、人机交互、网络及运算等技术能够将互联网的 2D 平面体验提升至 3D、4D,甚至更多维度,实现视觉、听觉、味觉、嗅觉、触觉和意念等各种感官体验的相互融合与高度仿真,使得用户能够沉浸其中,获得无限接近现实世界的感受,达到虚实融合的效果。

1.3.5 巨大的经济价值

元宇宙构建的是一个实时在线且持续性的创造型世界,拥有独立的经济系统,且与现实世界的经济系统相关联,这就使得元宇宙可能拥有超越现实世界的经济价值。一方面,在元宇宙世界人人皆可自由地生产创造,且所有创造都有价值;另一方面,通过多重元宇宙之间的时空穿梭与应用、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相互连接,元宇宙可以实现虚拟世界内部的交易、虚拟世界之间的交易以及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交易,从而形成强大的经济价值创造力。

元宇宙的发展现状

2.1 国外发展现状

在政策方面,2021 年被称为“元宇宙发展的起始之年”,这一年内元宇宙概念爆火出圈,其热潮席卷全球,多国政府和科技企业争相布局元宇宙。在国外,美国虽然是元宇宙领域技术最发达的国家,但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元宇宙的产业政策,只有部分官方文件提及促进相关产业发展。2021 年,美国通过的《美国创新和竞争法案》将沉浸式技术作为重点领域的十大关键技术之一,并提出要提升该技术在全球的竞争力;2022 年,美国通过的《芯片和科学法案》再次将沉浸式技术作为重点发展领域。欧盟近年来在数字领域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其对元宇宙的发展或持相对谨慎的态度,不过近期欧盟正在制定针对元宇宙的新政策,并于 2023 年1 月启动了为期三个月的公开磋商,以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日本于 2021 年发布了《关于虚拟空间行业未来可能性与课题的调查报告》,并于 2022 年成立了“数字产业转型研究组”,这些战略研究中均包含与元宇宙相关的人工智能、VR、AR 等技术,日本政府在国内推进标准化的同时,积极向海外输出行业标准和指导方针,以期在全球行业竞争中抢占先机。韩国通过政府出台政策、组建联盟,各行政区自主打造服务平台,民间建立协会等方式布局元宇宙的发展,其于 2021 年 1 月发布了《元宇宙新产业领先战略》,计划到 2026 年将其全球元宇宙市场占有率从2021 年的第 12 位提升至第 5 位,韩国政府于2021 年 5 月发起并组建了包含现代、三星、KT、LG等 500 多家韩国企业和机构的“元宇宙联盟”,旨在打造国家级的增强现实平台,并于 2021 年 11 月发布了《元宇宙首尔五年计划》,计划在经济、教育、文化、旅游等所有领域打造元宇宙服务生态。

在产业现状方面,美国科技巨头公司率先布局元宇宙,积极开展投资、收购、技术研发。其中,Meta 公司除社交应用外还聚焦 AR/VR 相关的软件、硬件及内容的研究,其推出的 VR 平台 Horizon Worlds 可使得用户通过创建虚拟家庭和办公空间进行社交互动;微软公司将沉浸式虚拟游戏作为其元宇宙平台开发的重要部分,其推出的混合现实(Mixed Reality,MR)平台 Mesh可实现用户线上协作办公及会议;谷歌公司的元宇宙布局则融合了搜索引擎、AR 技术、人工智能等,并计划将元宇宙融入在线协作、导航、视频等服务中。欧盟目前还没有大型科技公司涉足元宇宙相关产业。日韩元宇宙产业的显著优势是元宇宙模型构建技术扎实,且 ACG(动画、漫画、游戏)产业积累深厚、偶像资源丰富,日本拥有诸如“三世界”“Mugen”等领先的元宇宙平台,这些平台的用户群体颇具规模,日本的 Avex Business Development 和 Digital Motion联合成立 Virtual Avex,旨在推进已有动漫和游戏角色在元宇宙中开展艺术活动。韩国则拥有诸如“Sandbox”“Decentraland”等知名元宇宙平台,韩国政府利用元宇宙平台构建融合主要景点、影视剧取景地的旅游服务元宇宙平台,韩国企业推出与人气偶像合作的元宇宙平台,为粉丝群体提供偶像语音、动作、3D 角色等服务,此外,在政府的支持下,韩国元宇宙的非同质化代币(None-Fungible Token,NFT)也正快速发展,目前韩国推出了多支专注于元宇宙的 NFT,并吸引了数亿美元资金的流入。

美国、欧盟、日本以及韩国元宇宙的发展现状如表 1 所示。

表 1 美欧日韩元宇宙发展现状概览

2.2 国内发展现状

在政策方面,我国在元宇宙的发展布局方面虽然处于起步阶段,但具有后来居上的潜力,中央政府对于元宇宙的发展实行以“稳”为主的政策方针,即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鼓励元宇宙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落地,据相关数据统计,在过去的几年间,中央出台涉元宇宙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达 98 项,其中涉 VR 70 项,涉数字孪生 27 项,涉工业元宇宙 1 项,所支持的内容包括相关产业的技术研发、应用落地以及供应链完善等。2022 年 1 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 年)》,提出要将 AR、MR、数字孪生等元宇宙技术与银行场景深度融合。2023 年 3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在国新办“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 做强做优做大实体经济”发布会上表示,将研究制订未来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加快布局元宇宙、人形机器人、量子科技等前沿领域。在中央政府的政策指引下,各地方政府也积极响应,陆续出台元宇宙相关支持政策,东部地区布局较早,其政策支持力度也较大。其中,2022 年 4 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发布粤港澳大湾区首个元宇宙专项扶持政策《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元宇宙创新发展办法》;2022 年7 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将元宇宙作为本市数字经济发展的重点之一;同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又发布了《上海市培育“元宇宙”新赛道行动方案(2022—2025 年)》;2022 年 8 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城市副中心元宇宙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4 年)》。我国元宇宙相关产业政策如表 2 所示。从中央到地方不同层级陆续出台的各类政策法规,为我国元宇宙产业的发展布局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

表 2 我国元宇宙相关产业政策概览

在产业现状方面,我国的元宇宙产业正在不断崛起,多家互联网公司都在加速布局元宇宙的产业发展。腾讯公司已经完成对元宇宙生态的全方位资本布局,其投资包括元宇宙第一股Roblox、《堡垒之夜》游戏开发商 Epic Games、Avakin Life 游戏、流媒体音乐服务平台 Spotify、AR 开发平台等,并相继申请注册“王者元宇宙”“天美元宇宙”商标。腾讯在应用场景布控方面针对不同应用场景搭建不同元宇宙空间,腾讯音乐旗下的虚拟音乐社交平台 TMELAND同可口可乐公司合作,构建“元宇宙宠粉街区”,在游戏方面,从人物特效、游戏动画等方面为用户提供更佳的沉浸感体验。字节跳动公司亦全面布局元宇宙生态,其投资了 AI 计算平台摩尔线程、视觉计算,收购了 VR 创业公司 PICO,所投资的代码乾坤推出了元宇宙游戏《重启世界》。百度公司于 2021 年发布国内首款元宇宙产品“希壤”,并于 2023 年推出全球首个独立元宇宙解决方案“希壤元宇宙底座 MetaStack”,该方案可一站式搭建自主可进化的元宇宙。

元宇宙法律治理的风险挑战

元宇宙的到来给我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全新的体验,它所实现的不仅是人类现实社会行为的数字化映射,更是带来了政治、经济、道德、法律等领域在全新社会形态中的重构,由于传统互联网本身就存在法律治理方面的难题,而元宇宙的形态特征则进一步放大了原先存在的诸多法律风险问题,甚至可能会产生新的问题,而随着元宇宙的不断深入发展,这些风险问题可能会越发凸显。本文将从以下 5 个方面对元宇宙法律治理面临的风险挑战问题进行分析。

3.1 隐私保护问题

在元宇宙中,要想实现公开透明、深度沉浸的使用体验,用户数据的提交就需要全面升级,用户交付的数据无论是在广度还是深度方面都将较传统互联网有前所未有的提升,除了传统互联网中涉及的用户身份信息、行为习惯、兴趣爱好、人际关系、地理位置等数据,还将包括用户脑电波、肌电信号、身体结构、基因构成等深度生物特征数据。更高维度隐私数据的收集,意味着用户隐私数据一旦泄露也将是全方位的,在当今“一部手机走天下”的时代,仅凭人脸信息就可以解锁用户的身份识别、交易支付等敏感操作,而元宇宙中如此全方位的隐私数据一旦泄露,将对用户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带来巨大的安全威胁。传统互联网中用户的账户密码即使泄露还可以重置,而人体的生物特征信息一旦外泄将无法进行更改。相关研究表明,只需要最为基础的用户数据,就可以实现对元宇宙内用户身份的快速识别,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在元宇宙中保持用户匿名的可能性,如果没有创新的保护措施跟进,元宇宙中或许将没有隐私可言。

3.2 虚拟资产问题

在元宇宙中,虚拟资产作为一种非实物化的数字资产,在确权和交易保护方面将会面临更加复杂的法律问题。一方面,元宇宙中的虚拟资产是归属于个人用户还是服务提供平台目前缺乏法律上的界定,从实际情况来看,服务提供平台一般会凭借其平台优势地位,通过与用户签署协议等方式将虚拟资产归属于平台所有,但是这些虚拟资产的创造大都源自个人用户,个人用户权益如果被剥夺将会破坏元宇宙独立、自由的价值创造体系。另一方面,元宇宙中的虚拟资产是否受法律保护尚不明确,且相关法案对虚拟资产保护的观点也不统一,虽然《民法典》第 127 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强调,要“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等,但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虚拟资产交易保护的法律法规。

3.3 知识产权问题

元宇宙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侵权等。著作权侵权的场景主要包括: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将其著作改编为元宇宙影视或游戏;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私自引用其文学、音乐、影视等作品内容。以国内“元宇宙侵权第一案”为例,2022 年,有用户在原与宙公司旗下的元宇宙平台上发布了《胖虎打疫苗》作品,虽然该用户是在平台上最早发布的人,但并非作品原创者,他还在该平台上向其他用户收取899 元的费用,于是《胖虎打疫苗》的版权所有公司奇策将原与宙公司告上法庭。商标权侵权的场景主要包括: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元宇宙中使用其商标开设店铺、销售商品等。2022 年,法国奢侈品牌爱马仕向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数字艺术家 Mason Rothschild 推出并销售的“MetaBirkin”NFT,均基于爱马仕最经典的 Birkin 手提包而创作,侵犯了其商标权。元宇宙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能否完全适用于现有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研究分析。

3.4 网络犯罪问题

元宇宙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形态,其去中心化、匿名化等技术特性也为不法分子开展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元宇宙的不断发展将使色情赌博、网络传销、非法集资、电信诈骗、黑灰产等传统网络犯罪活动逐步渗透至虚拟世界,甚至可能会催生新的网络犯罪类型。网络安全公司卡巴斯基发布的《消费者网络威胁:2023 年预测》报告称,由于缺乏数据保护和适度规则,元宇宙将在下一年度遭到更大的利用,很可能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一大目标。2022 年 2 月,我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并详细列出了 4 种元宇宙诈骗套路:一是编造虚假的元宇宙投资项目;二是通过元宇宙区块链游戏进行诈骗;三是通过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四是通过发行元宇宙虚拟货币非法牟利。因此,如何对元宇宙中的网络犯罪行为进行定性以及该定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将成为当前监管面临的难题。

3.5 数据治理问题

元宇宙社会化、商业化、多模态等特性使得其数据增长速度和数据规模将远超传统互联网,元宇宙中产生的海量数据不仅涉及个人用户数据,还包括金融、通信、算力、人工智能等领域大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甚至包含重要敏感数据。对于这些数据的治理主要面临的问题包括:一是虽然诸如我国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各类数据的保护,但是元宇宙中的数据使用与传统互联网并非完全一致,现有法律法规是否适用于元宇宙中的数据管理还不得而知;二是目前已出现大型元宇宙平台利用自身存在的数据优势来阻碍数据共享的情况,这将影响弱势群体平等接入元宇宙及享有数字化生产生活的权利;三是元宇宙服务提供平台所面临的用户一般是全球范围内的,在向全球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数据跨境流动问题,当前,世界多国和组织从自身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考量,均已实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而元宇宙中数据在跨境流动时是否遵守这些国家的治理规则,如果不遵守,相关国家在法律治理方面应该如何应对,这些都将是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元宇宙法律治理的应对之策

元宇宙的兴起和发展催生了一系列的新业态和新模式,但其相关法律治理尚存监管空白,我国在把握前沿技术领域发展机遇的同时也要辅以相关的法律治理,更好地统筹发展与安全。针对元宇宙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类法律治理风险问题,我国应提前布局、积极谋划,从立法监管、技术支撑、平台自律等方面有效推进元宇宙空间的法律治理。

4.1 构建元宇宙立法监管体系

我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为元宇宙的内容生成、算法推荐、资产交易等建立了初步的监管规则,但是元宇宙作为全新的技术领域,现有法律法规还不足以完全支撑对其的全方位监管,未来需要构建面向元宇宙的完整的立法体系。一是要制定针对用户数字身份的法律法规,建立起基于用户真实身份的法定的、唯一的数字身份体系,并实现用户数字身份在不同生态圈的互通互信,有效打通元宇宙中用户的身份体系、信用体系、资产体系等,通过高度可信的数字身份体系维持元宇宙数字社会的健康发展;二是要制定针对虚拟资产的法律法规,对于虚拟资产的确权问题,要明确虚拟资产的产权归属,避免虚拟资产被侵权、抵押,对于虚拟资产的知识产权问题,要厘清知识产权的归属关系,防止出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于虚拟资产的契约管理问题,既要强化对服务提供平台的约束,也要加强对用户非法使用虚拟资产行为的监督,对于NFT 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隐私泄露风险、洗钱风险、诈骗风险等,要建立统一的监管制度,明确 NFT 各交易方的法律责任。

4.2 提升元宇宙安全技术支撑

元宇宙的安全性离不开其支撑技术的先进性,在强化对元宇宙立法监管的同时,加强对元宇宙网络与信息安全支撑技术的研究是对元宇宙法律治理的重要完善。元宇宙的跨平台、强交互、大容量、多模态等特性使得其在日常运行时可能会面临各种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问题。因此,要加强对元宇宙安全支撑技术的深入研究和持续跟进,例如,可实行对生物特征信息的细粒度访问控制;通过区块链与隐私计算的融合互补来增强元宇宙数据在全流程环节,尤其是计算环节的隐私安全保护;建立针对元宇宙数据安全的态势感知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实时监控账号违规使用、高危用户指令、网络病毒攻击等非正常行为;推动建立元宇宙软硬件产品安全的测试验证环境以及元宇宙相关服务的安全评估体系等。通过构建全方位、多层级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来着力应对元宇宙可能面临的诸多安全风险。

4.3 加强元宇宙平台自身监管

除了政府在立法层面进行统筹监管,元宇宙服务提供平台也要压实自身主体责任,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履行平台自我监管责任。一方面,要做好对用户数据的隐私保护,平台要有效防止恶意用户或者终端设备对用户身份信息、兴趣偏好、行为习惯、交易信息等敏感数据的收集,对于可以通过关联分析间接推断出用户敏感信息的数据也要进行访问限制。另一方面,对于平台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赌博、色情、诈骗等网络犯罪问题,滥用数据优势进行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平台要建立严格的内容审核和内容过滤机制,并通过分级分类管理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度,杜绝出现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通过自我规范、自我监督,有效防范元宇宙平台,尤其是超大型平台可能出现的系统性安全风险。

结 语

元宇宙的兴起和爆火,不仅为人类社会带来颠覆性、沉浸式的数字生活体验,也为当前产业数字化变革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元宇宙构建的虚拟世界本质上是对现实世界的映射,依然会受现实世界的影响,因此,元宇宙衍生出来的法律治理问题不可避免,并且将对人类社会现行法律治理带来新的风险挑战。随着元宇宙技术与应用的深入发展和迭代创新,其所面临的安全风险将会持续放大和越发复杂,未来围绕元宇宙的治理,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深入研究,依法规范和引导元宇宙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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