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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珠莲:韩国关于元宇宙的讨论

随着韩国元宇宙平台-崽崽(ZEPETO)的爆红,韩国政府认为未来元宇宙将广泛应用于政治、行政、民间企业、教育、娱乐等各领域,并开始关注元宇宙的未来价值。

原创 上海市法学会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收录于合集#2022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 75 个 #法治论坛 92 个

韩国关于元宇宙的讨论

一、绪论

随着韩国元宇宙平台-崽崽(ZEPETO)的爆红,韩国政府认为未来元宇宙将广泛应用于政治、行政、民间企业、教育、娱乐等各领域,并开始关注元宇宙的未来价值。如,2015年5月,为促进韩国元宇宙关联产业相互协力,在韩国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主持下出台了“元宇宙联盟”;2022年韩国政府发布信息,将为元宇宙投资5560亿韩元。韩国认为元宇宙会成为经济增长新动力,但同时元宇宙带来的法律问题也将是重大考验,能否在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下从容应对,还是需要新建立法都值得探讨。

二、元宇宙相关法律问题

对元宇宙的法律探讨要从定义出发。与人工智能一样,对元宇宙的定义也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据此,目前韩国法学界围绕着增强现实和虚拟现实,尤其是三次元虚拟现实平台,如罗布乐思(roblox)、崽崽(ZEPETO)来探讨元宇宙相关法律问题。

(一)著作权相关问题

与元宇宙相关议论最多的就是著作权领域。与世界各国目前探讨的一样,将现实世界中的作品引入元宇宙(复制、二次制作、传送等)和相反情形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问题;将现实世界作品引入虚拟世界时是否认定为对建筑作品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侵害,还是视作为对著作权的限制,即合理使用情形;元宇宙平台的法律责任等都是韩国法律界的重要议题。

其中,韩国实务界最典型的一个案例是疫情期间成为热门话题的“线上演唱会”事件,引发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征收问题。韩国著作权法中的“演出”以同一个场所或属于同一个人占有而产生联系的物理场所为前提,因此无法规制“线上演唱会”。“线上演唱会”具有双向性,因此不能界定为韩国著作权法上的播放,又因为实时播送的特点,不属于传送,还因不仅播送音频且包括影像的特点而较难归属为数字音频播送。因此,提议著作权法修正案将“音”和“影像”以数字方式实时播送的行为新定义为“数字同时播送(digital simultaneous transmission)”,并为适应元宇宙平台成为作品创作、使用手段的环境变化而改善著作权制度。

上述问题不能仅停留在新的传播作品媒介层面,元宇宙中“线上演唱会”的观众来自全世界,目前以属地原则为基础通过各国著作权集中管理团体征收著作权使用费的体系也面临着挑战,即元宇宙的出现让我们重新审视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现存著作权制度的可持续性。

此外,元宇宙中人工智能虚拟人物创作的作品能否认定为著作权或其他权利,如果认定权利,那么谁来享有,能否认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等出现在人工智能领域的话题也成为元宇宙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二)商标权相关问题

将驰名商标引入元宇宙,即“冒牌数字服饰装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相关,元宇宙中的数字服饰装备能否认定为商品,在装备贴标行为能否认定为使用商标,数字服饰装备能否视为商品与现实世界中的服饰等商品等同或类似等等成为议题。与此相关,目前将元宇宙中的数字装备理解为第九类商品中的可用于下载的文件和软件。此前由于韩国商标法上的使用商标行为仅局限于传统方式,认为没有反映时代发展,2022年韩国修订商标法,增加“在通过电通信线提供的信息上电子化标示的行为”为商标使用行为,将网上流通数字商品(digital goods)的行为纳入到商标使用行为范围中。然而,数字装备所表现的不能等同或类似于现实世界中的物理商品这一观点占据优势,并指出在现行尼斯分类表中没有虚拟商品分类和为虚拟服务的个别指定商品分类,因而将数字装备囊括到商品中会有些牵强。

与此同时,有关元宇宙运营者对用户商标权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问题也在被关注。围绕线上服务提供者-网上超市运营者的法律责任问题的韩国大法院判决也层出不穷。目前,提议商标法案作出线上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引入责任限制,对权利侵害者的信息提供请求等规定。

此外,为了辨别虚拟空间提供服务的服务标签商标使用和保护必要性问题,以及不远的将来考虑到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将超越国境、实时联动,还需要考虑现行属地主义体系下运作的商标法继续规制是否妥当。

(三)专利权相关问题

在专利法方面,反映3D数据、软件以网络为中心流通的变化,通过2019年修订专利法,方法的发明使用定义中增加“要约其方法的使用”。其目的在于将网络上传送带有专利技术程序的行为认定为专利发明使用,即认可网络专利使用行为。

此外,有关元宇宙相关的专利申请大幅增加。据韩国专利局统计,截止到2021年,10年期间韩国元宇宙相关专利每年平均增长24%,尤其是2021年申请1828件,同比去年增加2倍。

(四)国际私法相关问题

与元宇宙相关的纠纷大体可分为:一是元宇宙用户与平台之间,或者是元宇宙用户之间的纠纷;二是元宇宙用户/平台与现实世界权利者或利用者/侵权者间的纠纷。

元宇宙平台有知识产权和纠纷解决条款,但是能否认定其效力还有待商榷,尤其是纠纷解决条款在元宇宙平台中有其局限性。因此,有关元宇宙相关纠纷中,国际诉讼管辖和准据法将会成为重要问题。

韩国在2022年全面修订国际私法,新设很多管辖权规则,其中包括知识产权合同之诉(第38条)和知识产权侵权之诉(第39条)。据其规定,如果韩国是知识产权使用地或注册地,发生知识产权合同之诉,韩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当韩国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是目标指向地时,发生知识产权之诉,韩国法院也具有管辖权。此规定考虑到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认为也适用于元宇宙相关纠纷。

有关准据法,目前韩国国际私法只有一个条文,即“知识产权保护适用侵权地属国法”。虽然明文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准据法为侵权地法即保护国法,但是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先决问题,尤其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先决问题的准据法适用还没有明确规定。在以往的韩国下级法院对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先决问题,即著作权成立、作者认定、转让性、消灭等一切著作权相关事项的准据法判定均适用侵权地法即韩国法,并且成为约定俗成的原则。但最近一次,首尔高等法院作出不同于以往的判决,认为著作权的成立与消灭、作者认定、转让等事项应适用本国法。首尔高等法院此判决目前上诉到大法院,期待大法院对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先决问题的准据法适用给出解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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