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报道

元宇宙数字财产权制度构建与法律保护困境之反思与检视

2021年作为元宇宙开启的元年,互联网迭代升级大幕正式拉开。

方敏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段文澜

上海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要目

一、元宇宙数字财产权制度构建现状

二、元宇宙数字财产权制度构建与法律保护现实困境

三、元宇宙数字财产权制度构建与法律保护困境之成因

四、元宇宙数字财产权制度构建与法律保护举措之构想与论证

总结

2021年作为元宇宙开启的元年,互联网迭代升级大幕正式拉开。加之疫情的影响,物理的阻隔促使大家广泛认识到元宇宙的发展更迫在眉睫,游戏范式为元宇宙的构建与实现提供了有力借鉴,但作为相对独立于又高度依赖于现实世界的元宇宙成功构建前提之一便是厘清元宇宙数字财产权法律问题,元宇宙数字财产权的法律定性直接影响现实世界财产权制度,且数字财产权依赖于现实世界真实个体对应的元宇宙中虚拟身份,未来日臻成熟的技术将导致虚、实身份界限无限缩小,数字财产权的变动不仅关系到现实世界财产权的变动,更因虚、实身份的独立与不可分性,未来现实世界的财产权秩序将面临伴生于数字财产权变现、流转、继承所衍生的巨大伦理秩序失衡的风险。

一、元宇宙数字财产权制度构建现状

元宇宙本身系新生事物,对于元宇宙的探讨更多基于互联网的更新迭代背景,对于未来元宇宙的美好构想与发展趋势做出预测,真正意义上成熟的元宇宙即是相对于现实世界的闭环系统,数字财产权系元宇宙发展甚至构建成功的关键一环,但数字财产权目前仍属于“学术研究”概念,我国法律上早已经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但元宇宙背景下的数字财产权相较于“网络虚拟财产”则范围更为广泛,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一方面保护的是“网络虚拟财产”对应的现实世界财产的真实价值,“网络虚拟财产”自身价值的评定体系并未成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采用的仍是现实世界财产与“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或者是价格的换算体系,可以说现时法律基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仍是建立在维护现实世界财产秩序与变动制度的稳定,是为了应对科技进步发展、互联网网络兴起对于现实世界财产权益保护的冲击和不足,数字财产权制度仍处于构想阶段,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则无疑为数字财产权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且提供了有力借鉴。

原民法总则第127条肯定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应受保护,民法典第127条再次从基础法的层面肯定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应受保护,但对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则未在民法典中予以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已有对涉虚拟财产纠纷进行裁判的案例。据统计已经公开的涉“虚拟财产”判决书合计473件,其中民事判决书为372件,刑事判决书为101件。2009年开始出现第一例经审结的涉虚拟财产的民事案件,该民事判决书首次肯定了虚拟财产利益应受保护,值得一提的是,该民事判决书并未就虚拟财产的买卖给予正向评价。此后,2011年开始出现第一例经审结的涉虚拟财产的刑事犯罪案件,该案系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认为犯罪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之所以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对于此罪、彼罪的认定出现偏差,症结在于对入侵电子系统,造成现实财产损失,应当保护的是以现实财产损失对应的虚拟财产还是数据认识产生了分歧。此后多起涉及财产的传统犯罪诸如盗窃罪与涉及计算机犯罪尤其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件公诉罪名与判决认定罪名出现分歧:据统计,有57%的案件公诉罪名为传统财产犯罪,诸如盗窃罪、诈骗罪,最终被认定为涉计算机犯罪,最主要是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反之,仅有10%的比例,系公诉罪名为涉计算机犯罪,最终被认定为涉财产犯罪。

涉虚拟财产的民事案件,自2009年出现第一件民事判决书,此后两年未就涉虚拟财产财产的案件作出判决,值得关注的是,2012年出现了首例侵权纠纷案件民事判决,2015年出现了首例已经生效的物权纠纷案件民事判决,2017年出现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相关的案件民事判决,尤其值得关注的是,2019年出现了涉虚拟财产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民事判决,2020年出现首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以及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的民事判决。

自2009年开始,涉虚拟财产的民事案件案由逐渐趋于多样化,总体上案件数量亦呈现上升趋势,尤其自2017年原民法总则出台、施行,正式确立“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案件数量开始大幅度增长,案件类型则主要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次便是侵权纠纷。可以看出,目前数字财产权制度构建的现状为:(1)社会公众数字财产权意识已经形成;(2)数字财产权保护措施正在逐渐落实。社会公众已经具有保护私人所有的虚拟财产的观念,且已经开始采取法律手段对自身虚拟财产进行司法保护,目前司法实践已经对于虚拟财产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并给予救济。

二、元宇宙数字财产权制度构建与法律保护现实困境

元宇宙数字财产与现实世界财产之映射关系的非对称性

数字财产,区别于传统实体财产及实体财产价值凭证,其价值的产生、变现、转换均在虚拟现实中实现,并对现实财产秩序产生映射,但映射关系存在非对称性,无论是涉虚拟财产的刑事案件公诉罪名与判决认定罪名不一致,抑或是涉虚拟财产的民事纠纷判决结果不一致问题,都反映出数字财产与现实世界财产之映射关系的非对称性问题。

首先,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民法典并未针对数字财产定义予以明确规定,故社会公众对于数字财产的认定主要基于能否变现、能否交易进行判断,而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势必需要就数字财产的定义予以明确规定,因定义模糊,亦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对权利客体性质认定存在桎梏,对于以“二进制”形式存在的数字资产应认定为“虚拟财产”还是“数据”难以形成统一认识,缺乏统一遵循,故此导致数字财产与现实世界财产之映射关系存在非对称性。

其次,法律作为权利的最后一道救济途径,司法实践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适用现实世界财产制度则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虚拟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合法性,能够为人所掌控,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交易的特殊财产,故而其具有财产性质的属性,并由此总结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技术性、稀缺性和合法性的特征,此种观点较为裁判涉虚拟财产民事案件所采纳及适用,另一观点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仅在虚拟现实中具有价值,其并不能适用现实价值体系予以等价交换,故而其不具备“财产”特征,仅能认定为系统数据,该种观点在处理涉虚拟财产的刑事案件时常被采纳及适用。另外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是否以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为前提亦具有争议,尤其对于诸如比特币、以太币等网络虚拟货币能否认定为虚拟财产以及是否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司法实践对此分歧甚巨。

元宇宙数字财产与现实世界财产之所有权人身份认证的非同一性

按照社会公众对数字财产的认识主要有网络游戏账号及账号内的虚拟财产及装备、手机号码、域名、淘宝账号、虚拟货币等,但无论如何数字财产的存在必须依托网络服务平台存在,因此权利归属的认定存在争议。一说认为账号本身权利主体应为网络服务平台,账号内的虚拟财产属于账号持有人所有,一说则认为账号及账号内的虚拟财产均归属于持有人。如(2019)0381民2987号民事判决书就认定号码使用人对手机号码享有使用权利和独立价值,这种分裂式的表述让人难以厘清手机号码作为虚拟财产的权利人,而作为非所有人的号码使用人其基于与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能否要求电信部门配合号码过户则值得深思。对应的还有淘宝账户的所有权属问题亦存在分歧,部分认为淘宝账户属于实际持有、控制人所有,一说则认为属于运营服务平台所有,持有人仅具有使用权。只有对于虚拟现实中持有的账号以及账号内的资产权利归属权利人予以厘清,才能在此基础上讨论数字财产权构建问题,因虚拟财产账号的权利归属直接规制网络服务平台对于账号的管理权限,若认定账号所有权归属于实际持有人,则作为网络服务平台则无权肆意处分账号,制定相关运营管制措施时亦不应过当限制甚至注销账号,而认定账号实际持有人仅系对账号具有使用权,则需要进一步明确作为所有权人的网络服务平台与账号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防止网络服务平台不当行使其所有权人的相关权利。而现实世界除不动产及准不动产等特殊财产以登记为取得权利之标志以外,大部分财产以交付为所有权的转移标志。

元宇宙数字财产关系与现实世界财产关系变动之伦理秩序的对立性

据统计,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在传统家事案件诸如婚姻家庭关系、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虚拟财产的处置、确权、分割等问题。可以预见,随着元宇宙的进一步发展与建立,数字财产关系与现实世界财产关系变动之伦理秩序的对立性将会日益突出。

未来,社会公众可以在虚拟现实中创建与自身对应的数据载体从而实现在虚拟世界中实现“数据自我”的“永生”,并且藉由该“数据自我”在虚拟世界中创造一个完全独立、区别于现实世界的社交关系网。目前相当一部分网络游戏、社交App均具有交友功能,甚至可以“结婚”“解除婚姻关系”。在元宇宙背景下探讨数字财产,势必需要就网络账户所附带的社交属性部分财产予以探讨,诸如“婚戒”“礼服”的赠与、分割、继承,虚拟世界的社交网络与现实世界的不相重叠甚至截然不同,由此产生的问题便是数字财产关系与现实世界财产关系变动之伦理秩序相对立。

元宇宙数字财产变现渠道缺失

数字财产的保护,一方面需要明确权利归属,另一方面需要建立数字财产流转秩序,即数字财产的价值实现,但是现存的问题是作为建立财产流转秩序的前提与基础的数字财产价值衡量体系并未建立,由此横亘在其间的是数字财产的价值实现面临现实障碍。而是否具有价值直接决定了数据与虚拟财产的区别,因数字财产价值难以衡量,从而也导致了司法实践对于数据、虚拟财产区分产生了困惑。

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涉虚拟财产的案件对于法益侵害的严重程度均是以对虚拟财产的侵害所造成的的现实财产价值损失为依据,并以此作为虚拟财产价值的衡量标尺,鲜少考虑到虚拟财产自身区别于现实财产的价值非对称性的特点。以目前涉及纠纷最多的虚拟财产之一的网络游戏账号及设备为例,网络游戏账号建立之后,需游戏玩家初期甚至持续不间断的购买相应设备、服装、游戏币等资产,以获得在游戏中更好的体验,提升账号等级,取得巨大的精神慰藉与更优质的娱乐体验,一旦游戏账号被不法侵入,账号被恶意注销、账号及账号内资产被转让等,若仅以其在现实世界中投入成本作为评判虚拟财产受损价值之依据,明显难以弥补该游戏玩家在虚拟现实中投入的精力、时间等无形成本的损失,以及因该账号及资产被侵害对其所造成的巨大精神痛苦。更有甚者,受侵害一方因无法举证虚拟财产可以在现实世界兑换实际物品或者提现,故被认定该虚拟财产不具有真实的交易价值,而虚拟账号及账号内资产是否具有真实交易价值将直接影响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三、元宇宙数字财产权制度构建与法律保护困境之成因

虚拟世界规则僵化

元宇宙的构建,可谓基本上完全照搬“人类规则”,忽视了数字财产的特有属性,由此引发元宇宙数字财产与现实世界财产制度难以统一。

真正意义上的数字财产难以完全适用现实世界的财产制度予以规制。传统意义上的现实财产相关制度诸如权利的产生依赖于现实财物的真实存在,权利关系随现实财物的流转而变动。而虚拟财产权利属性为拟制财物,其权利的产生附随网络虚拟身份、网络账号的创设而存在,这也是虚拟财产区别于现实世界财产的重要特征之一。现实世界财物价值存续以实体存在与否进行判断,不受权利归属影响,而虚拟财产的存续则完全依赖于虚拟账户、虚拟身份,虚拟账户、虚拟身份即行注销,则虚拟财产无所依凭,同时归零。另外虚拟财产如何与现实世界财产价值进行便捷的换算尚无统一标尺,技术上也仍难以搭建贯通数字财产与现实世界财产的交易平台,目前的现状仍旧采取的是小范围“自由交换”模式,即由持有账号的个人私下交易,将其账户及账户内资产以“意定”方式定价交易,然而此种交易模式下,因技术壁垒和制度障碍的原因,也导致难以由交易双方完成账户的“过户”手续,导致纠纷频发。

但当下现状,数字财产所依赖的虚拟世界完全对照现实世界,由此形成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完全割裂。社会公众可以在虚拟世界按照现实世界的人类规则生活、社交:在虚拟世界中创建账号,并利用现实世界资源在虚拟世界中获取虚拟财产,利用虚拟财产交易,利用虚拟身份进行交际,组建家庭等,但囿于此种虚、实世界单方的连通模式,社会公众难以突破虚拟现实的障碍,从而实现元宇宙背景下的财产权利。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虚拟财产被广泛认可,难以避免在现实世界中的方方面面被涉及,但是照搬人类规则的弊端也将愈加明显。一旦照搬同一规则的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相重合,其所涉及的虚实交易壁垒、虚实身份财产关系的伦理秩序的对立都将难以避免。

虚拟财产类型泛在化

自互联网时代开启至今,网络催生了层出不穷的新生事物,虚拟财产价值被逐步广泛认可之下,虚拟财产的种类更是如雨后春笋般爆发。数字财产依赖于网络账户存在,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更新迭代,越来越多的网络服务平台推出了越来越多的网络产品,虚拟财产类型的泛在化,导致法律的滞后性显现的尤为明显。

从民法典对于虚拟财产的规定,以及央行等五部委先后于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及2017年9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两份通知,可以窥探到目前法律对于数字财产的考虑持慎重的态度。虚拟财产类型的泛在化,一方面导致法律难以对其未来发展轨迹予以提前研判和洞悉,无法就数字财产的内涵与外延予以明确定义;另一方面,此种泛在化加之互联网的跨域性,导致新型犯罪频发,传统犯罪也借由网络手段难以被察觉,网络账户转移财产的便捷性使得追回犯罪所得也更加困难,严重威胁到现实世界财产秩序,因此目前法律难以完全认可数字财产,也难以完全放开允许打通网络数字财产与现实世界财产交易、流转的通道。因数字财产的变现与交换依赖于网络媒介进行,数字财产的种类和类型的泛在化,也导致不同数字财产的价值评价标准难以统一,造成数字财产关系变动与变现途径存在技术壁垒与制度空白。且可以预见,随着互联网3.0时代的到来,物联网的进一步完善、跟进,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提升,数字财产类型的泛在化将无可避免,其对于现实世界财产秩序及伦理秩序都将产生不小的冲击。

虚拟身份认证形式化

上文已经论述,数字财产的存在高度依赖于虚拟身份,因此构建数字财产权制度必须要研究虚拟身份的认证程序。目前数字财产虚拟身份的认证高度程序化,流于形式,安全性存在极高风险。

就已知的虚拟财产而言,虚拟身份的注册非常便捷,但是注册账号的门槛很低,甚至无门槛,虚拟身份的认证一般需要个人提供身份证号再以个人提供的手机号接收的验证码即可,但现实是作为虚拟身份创建凭证的身份证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渠道轻易取得,甚至在网络游戏领域,已经大量出现为了规避“未成年人防沉溺”程序从而借用甚至偷用父母身份证注册账号的现象。身份证信息与手机号实名信息并不一致也并未在虚拟世界领域引起广泛关注,导致现实世界财产所有权人难以完全对应虚拟财产所有权人。

另外,虚拟身份认证程序化还表现在账号实名信息更改程序缺位,账号一经注册完成,个人很难在账号中更改实名信息,现实世界中,买卖网络游戏、各种程序账号现象早已屡见不鲜,但均只能私下交易,难以在网络服务平台完成账号的“过户”手续,账户的初始创建人仍可以凭借注册的身份信息和初始验证的手机号即可以轻而易举找回密码、更换密码,导致虚拟财产交易存在巨大的不稳定性和风险。

虚拟社交趋真化

随着物质的极大丰富,人们越来越追求精神层面的极致体验与虚拟世界逼真的融入度与参与感,随VR技术的发展与完善,虚拟世界的真实性使得社会体验越来越趋于逼真化,社会体验的逼真化虽然使人能够在虚拟世界获得更好的体验感与更深次的精神愉悦,但不可忽视的是,在元宇宙的发展进程中,无疑严重威胁甚至冲击现实世界的身份与伦理秩序。

今天,网络游戏和大部分社交软件均允许虚拟账户在虚拟世界中与他人结婚、解除婚姻关系、合养宠物等,目前司法实践也已经在离婚纠纷、继承纠纷中处理虚拟账户及账户内虚拟财产的案例,但囿于数字财产权制度尚未健全,对于虚拟账号所涉的虚拟世界中的身份关系及伦理关系并未予以处理,处理思路仍是照搬现实财产规则,仅将虚拟财产视为一般财物,就其对应的现实价值作价予以处置和分割,确认产权归属并要求相关平台和程序运营商予以配合过户,对于过户后虚拟身份的社交关系则不予过问。可以预见,其间蕴含着巨大的伦理道德风险,未来,元宇宙进一步构建完全,数字财产权制度也日臻完善,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的交换、变现通道终将畅通,虚拟世界的婚姻缔结、宠物收养甚至子女收养势必牵涉到现实世界财产秩序,当虚拟账户因交易、继承、离婚从而引起虚拟财产所有权人变动,该虚拟账户涉及强烈人身属性的虚拟财产诸如婚戒、合养宠物等如何处理将变得棘手,另外账号的承继人是否有权承继以及承继后是否有权解除虚拟账户的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其他人身依附属性的身份关系都值得进一步思考,当现实婚姻秩序与虚拟婚姻秩序产生冲突,其财产保护的衡平都将使数字财产权制度的构建面临极大的挑战。

四、元宇宙数字财产权制度构建与法律保护举措之构想与论证

元宇宙秩序构建适度脱钩人类现实世界规则

元宇宙注定不可完全复制人类现实世界的经验和秩序,数字财产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高度依赖虚拟身份,难以脱离虚拟身份也即账号单独存在,难以仅仅遵照现实世界财物的更名过户、实物交付规则构建数字财产确权、交易、移转等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故此,元宇宙秩序构建应当适度脱钩人类现实世界规则,根据数字财产的特殊属性及存在状态构建适宜的财产制度,保障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财产秩序实现有序的共存与统一。

对于纯粹物质属性的数字财产可以遵照现实世界财产制度予以规制,例如虚拟账户内的“金币”“游戏装备”等此类不含有人身属性的虚拟财物,按照现实世界财产占有或者登记作为确认财物归属、公示的依据,有所不同的是,此类财物的占有或者登记状态的变更能否突破账号所属网络运营或者服务平台应视情况而定,例如,网络游戏中虽然用于登录的虚拟身份相同,但目前部分网络游戏中,同一账号在网通与电信服务区其虚拟身份下拥有的财产系独立存在,并不能跨服务区交换、转换等。

对于包含较强人身属性与伦理道德属性的数字财产完全照搬现实世界财产制度则行不通。且不论未来数字财产如何更新迭代,就目前而言,已经开始出现了利用 VR技术复刻、重现已故“名人”“明星”于现实世界中开展活动,比如目前较为常见的VR已故明星于线上、线下开办演唱会、VR主持人等,此类“VR人”载体为电子数据,难以回避的是,类似于“VR人”的电子数据确实能够引起现实世界财产关系的变动,社会公众也的确可以借由“VR人”获取到现实财富,但是其能否归为数字财产则有待商榷,一旦完全照搬现实世界人类规则构建元宇宙数字财产秩序,则势必就处理此类涉人身性质的数字资产陷入掣肘局面。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拟制资产的数字财产,其财产制度必须兼顾民事活动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平衡,在其间,还需要注重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的保护。适度剥离数字财产中涉及人身属性的资产并重新构建合适的财产秩序抑或借鉴、融合其他诸如人格权益保护的有益经验。

元宇宙身份关系的实名认证高度统一

元宇宙背景下数字财产权制度高度依赖于虚拟身份,甚至可以说虚拟身份是数字财产权制度构建的基石,数字财产作为拟制资产,其很难出现现实世界中无主财产的情形,且网络犯罪日益猖獗,一部分原因也归咎于目前虚拟身份认证流于形式,难以追踪虚拟身份持有人的真实身份,故必须高度重视虚拟身份的身份识别,改变目前虚拟网络世界身份认证的程序化和随意性,消弭虚拟身份持有人与实名认证身份信息的不相一致。

实现元宇宙身份关系的实名认证高度统一同时,应当兼顾开展民事活动的便利性,不应过分牺牲民事活动的效率,故对于数字财产虚拟身份实名认证应当设立不同的严格等级:对于小型网络休闲游戏账号的实名认证可予以适当放宽,程序从简;对于现实充值体量较大的大型网络游戏、涉现实财产交易频繁、现金流巨大的诸如商业性质的网络程序以及具有较强人身属性、情感寄托的社交软件等,则应当严格执行虚拟身份实名认证与现实世界身份的高度统一,实名程序的认证不应一蹴而就、流于形式,对于此类软件及程序的实名认证,应当在便利适用基础上,完善实名认证的程序,既不应过度繁琐,亦能很好保障虚拟身份额持有人的同一性,对于此,可以借鉴类似“健康云”“支付宝”的身份认证程序,实名认证信息附时效,隔一段时间登录即需要重新进行“人脸识别”或者密码核验,涉及大额、频繁账务亦应当重新进行“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结合密码复验,以确认账号持有人与使命认证身份信息一致,杜绝账号被他人借用、盗用、私下交易等情形的发生,较好的保障了账号持有人的隐私与个人信息、财产安全。

另外,还应在区块链技术上进一步研究密钥技术的研发与广泛投入使用,虽然上文阐述的实名认证附时效能较好核验账号持有人身份,但对于商业性质的账号,该条经验显然不适用。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的涉及大量现金贸易的虚拟账号,其实名认证程序应当另行设计,而区块链技术基础上结合密钥技术则能很好解决频繁贸易的商业账号的交易安全。

元宇宙社会关系构建与现实世界伦理秩序维护完全同一

元宇宙作为与现实世界高度重叠而又高度独立的存在,其社会关系构建应当与现实世界的伦理秩序实现平衡,不应与现实世界的伦理道德观念相冲突、相对立。因此,虚拟世界涉财产的社会关系构建思路应完全遵照现实世界伦理道德观念。

在虚拟世界里账号由于交易、继承、离婚从而面临持有人变动情形下,就账号内的虚拟身份在虚拟世界与他人缔结婚姻、合养宠物并由此身份关系缔结而购置的虚拟婚戒、宠物幼崽等身份与财产应当如何处理应持审慎态度。现实世界的身份、伦理秩序应当优于虚拟世界的身份秩序得到保护,故虚拟世界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不得作为现实世界处分、获取该虚拟账号及账号内财产的依据,但也应注意保护待决账号内虚拟世界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的相对方的情感寄托与精神需求,因此对于待决账号内涉及身份关系的数字财产的处分原则上应当根据财产获取的原始状态予以处分,如账号内虚拟婚姻关系双方沟通持有的婚戒装扮、合养宠物等物品,解除虚拟婚姻关系时,应当遵照“谁原始取得由谁最终取得”的原则进行处理,也即解除虚拟身份所缔结的婚姻、家庭关系时,账号内虚拟资产归于缔结时的状态。但考虑该身份关系的缔结对于虚拟关系的另一方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或者情感之寄托,故当虚拟账号面临更换持有人情境时,应当就此类虚拟婚姻、家庭关系涉及人身属性的资产赋予另一方优先购买权或者优先竞拍权。

至于元宇宙世界虚拟身份在虚拟婚姻、家庭关系维系期间已经完成的赠与行为,在该虚拟的人身关系因继承、离婚、买卖等原因从而发生变动时,财产关系的处置亦应当受到现实世界真实身份秩序的制约,不应有悖于现实世界的善良风俗及诚实信用原则。但仍然需要兼顾虚拟身份持有人财产与缔结虚拟婚姻、家庭关系的另一方的精神需求,当虚拟身份持有人未经现实配偶、家人同意,超出家事代理权等而为的赠与或者低价转让对应较高现实价值的虚拟财产之行为,诚然法律在该赠与或者低价转让等行为在现实世界中应予以负面评价,但也不宜生硬的“一刀切”,一律仅就赠与、低价转让的虚拟财产予以“回转”,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该行为违背现实身份、伦理秩序从而对现实世界财产秩序造成侵害的是利用现实财物换购虚拟世界财物之行为,造成了现实世界身份关系的另一方配偶、家人等现实财产的减损,而虚拟世界缔结虚拟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的持有人,均有权遵照虚拟世界财产制度取得虚拟财产并凭借虚拟世界的虚拟身份以及因虚拟身份取得财物,故此,虚拟世界的身份关系变动不应伤害到另一方账户的持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账户继受人无权就原账户持有人在虚拟世界已经完成的财物转让行为要求其他账户持有人返还虚拟财物,尤其该虚拟财产对于另一方账户具有重大的纪念、精神慰藉等超脱物质层面的价值,但其可以依照现实世界的法律规则,要求其返还该虚拟财产现实世界之同等对价。

畅通数字财产与现实世界财产关系变动渠道

迄今,数字财产与现实世界财产的价值交换采取的是单向制,即社会公众普遍可以利用现实世界的财物换购虚拟世界的财物,反之则并不常见,即使已经存在部分账户或者账户内的财物交易的现象,也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虚拟财产换购现实世界财产,此种交易一般采取的是私下交易模式,价格由交易双方意定,但此种交易目前并不被网络服务平台或者运营商所认可,一般而言,也很难让其配合办理账户过户等手续,由此引发纠纷。而在涉虚拟财产的纠纷中,对于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亦困难重重,司法人员往往需要借助司法鉴定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认定,构建元宇宙数字财产权制度,必须畅通数字财产与现实世界财产变动关系渠道。

在构建数字财产与现实财产关系变动渠道时,需要考虑数字财产的特性而为,元宇宙数字财产权制度应当保障与现实世界形成良性互动,保持财产交换的便捷性与可操作性。

首先必须进一步完善、细化与虚拟财产与电子数据相关立法,从法律层面对虚拟财产予以定义及肯定,消除社会公众及司法实践中国对于虚拟财产和电子数据区分的困惑,以法律保护数字财产,并进而促进数字财产发展进程,指引数字财产权制度向着明晰、可预测的方向演进。

其次,应当消除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财产换算与交易的技术壁垒,建立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价值换算体系并搭建交易平台。该换算体系及平台应当可以满足不同类型的数字财产价值的相互转化,尤其需要保障各类虚拟财产在该换算体系及平台内,可以完成在现实世界对等价值的变现,改变目前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单向流动的境况,确保未来社会公众可以自行借由该换算体系自由、公平交易虚拟财产或者直接变现现实世界的资产。考虑到不同类型数字财产的财产流动性和价值评判标准难以统一,可借由大数据就各类资产价值在交易平台上出具指导价格意见,并搭建数字财产的拍卖机制,确保便捷交易的同时可以兼顾到在公平正义前提下最大程度实现数字财产的价值。

再次,应当建立便捷可靠的数字财产自由“过户”制度。司法实践中因私下交易虚拟财产就虚拟财产发生纠纷的案件中,可由司法机关判令网络服务平台配合办理账号过户手续。可见,建立便捷可靠的数字财产自由“过户”制度完全可以实现。现实障碍在于其不同于现实世界的房产、车辆过户,数字世界至今未统一建立虚拟财产过户办理平台。未来,将会出现大量涉虚拟财产的离婚、继承、买卖、出租以及其他新型类型的诉讼案件,对于虚拟财产的过户需求届时将井喷式爆发,元宇宙背景下,就数字财产设立统一的过户办理平台是大势所趋,难以回避。对于该过户平台的构建,不强求直接一步到位建立适用于办理所有网络服务平台账号过户的集约化平台,至少应当就每一虚拟财产所依凭的网络服务平台上设置过户平台,实现该网络服务平台上账号过户事宜可以自由、自主办理,改变目前必须凭法律文书才能进行账号过户及账号内财产划转手续。考虑到虚拟财产账号交易、继承、分割情况下待决账号涉及双方空间位置的难以同一,故该平台必须集身份认证、材料上传、材料审核、材料存证、账号过户、过户申诉功能于一体。对于待决账号涉及的人员身份能够进行准确认证,并就账号过户人员分发密钥,账号过户涉及的当事人可以凭此密钥便捷上传办理过户手续的材料,以确认账号原持有人与继受人就账号过户存在真实合意,此后由该平台在一定期限内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办理过户的要求并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及时办理过户事宜,为了确保原账户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给予原账户持有人合理期限内的申诉权。

建立数字财产权保护配套设施

数字财产权制度仅凭法律立法予以保障独木难支,故建立数字财产权保护配套设施是数字财产权制度构建成功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未来元宇宙进一步发展,数字世界与现实世界必将紧密联系,加之实名认证,社会公众的个人隐私与其他信息均被一一记录,故配套设施应当首先包含数据的更新维护与数据的安全保障,目前区块链存证技术已经大大实现了数据的“去中心化”,保障了数据的安全,未来元宇宙数字财产的信息更新与数据安全保障仍可凭借优化、升级区块链存证技术予以实现,在此基础上,应借鉴并推广电子密钥的适用经验,确保元宇宙数字账号以及数字财产交易的安全。

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已经频发借由虚拟财产实施诸如诈骗、违法集资等刑事犯罪的现象,此类传统的财产刑事犯罪因借由虚拟财产实施,较难被察觉,最大问题在于,犯罪分子普遍利用虚拟账户实名认证的缺漏及虚拟账户交易的便捷,犯罪既遂后,即使被司法行政部门发现,也难以就被侵害的财产予以追回,严重威胁到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故应当加强网络监管,建立网络预警机制,对于虚拟世界中异常资金变动,提前介入审查,对于已经发生的涉虚拟财产的刑事犯罪或者民事侵权行为,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受理异议,并就提出异议的财产及时溯源并予以异议期冻结。但无论是网络预警机制抑或应急处置机制,应尽可能在保证交易基础上防范风险,就“恶意异议”行为予以惩处等。

总结

元宇宙的发展势不可挡,未来财产秩序必将重新优化,数字财产权制度的构建,当下面临障碍,但最终将在虚拟财产的发展进程中被扫除。元宇宙数字财产权制度构建的意义非凡,互联网3.0时代大幕已经拉开,未来社会公众可以借由元宇宙实现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交互,数字财产价值和种类都将大大丰富,未来人类将在元宇宙中创造新的财富,并由此推进现实财产价值提升,获得更为美好的精神愉悦与社会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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